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為規范“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維護考生、學校的合法權益,確保招生工作順利進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和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有關政策和規定,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凡參加浙江海洋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考試的浙江考生均適用本招生章程。
第三條浙江海洋大學“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錄取工作嚴格遵守浙江省教育考試院的有關政策和規定,實行“學校負責,省級招生主管部門監督”的錄取機制,嚴格遵循公平競爭、公正選拔、公開透明、全面考核、綜合評價、擇優錄取的原則。
第二章 學校概況
第四條浙江海洋大學是國家海洋局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共建高校,創建于1958年,現已發展成為一所具有碩士學位授予權和外國留學生、港澳臺學生招生權,以海洋為特色,理學、農學、工學、管理學、經濟學、文學、歷史學、教育學等多學科協調發展的省屬教學研究型大學。
第五條學校主校區位于浙江省舟山市定海區臨城街道海大南路1號。學校的國家代碼為:10340。
第六條學生在規定年限內修完教學計劃規定的課程,成績合格,頒發浙江海洋大學全日制本科畢業證書。符合浙江海洋大學學士學位授予條件者,經浙江海洋大學學位評定委員會審定,授予浙江海洋大學相應學位類別的學士學位。
第三章 組織機構
第七條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研究、決定“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有關工作,其下設辦公室、考務組(含專家委員會)、監察組和保障組,負責實施相關具體工作。
第八條“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掛靠招生就業指導處,是學校組織和實施“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負責協調處理學校“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日常事務;考務組(含專家委員會)掛靠教務處;監察組掛靠監察室;保障組由基建與后勤管理處牽頭,宣傳部、保衛處、計劃財務處、團委、信息化建設與管理中心等部門參與組成。
第四章 分專業招生計劃
第九條學校計劃通過“三位一體”綜合評價招生150人,具體招生專業、計劃及選考科目范圍如下表所示:
招生專業 | 招生計劃 | 選考科目范圍 | 備注 |
數學與應用數學(師范) | 15 | 物理、化學、技術 | 每位考生只能選報其中一個專業,專業之間均不予兼報。 |
物理學(師范) | 10 | 物理 | |
漢語言文學(師范) | 10 | 思想政治、歷史、地理 | |
歷史學(師范) | 15 | 歷史 | |
小學教育(師范) | 45 | 不限 | |
英語(師范) | 15 | 不限 | |
船舶與海洋工程 | 10 | 物理、化學 | |
油氣儲運工程 | 10 | 物理、化學 | |
化學工程與工藝 | 10 | 化學、物理 | |
水產養殖學 | 10 | 生物、化學 | |
合計 | 150 |
第五章 報考條件與辦法
第十條已經參加浙江省普通高校招生考試報名,學業水平測試成績各科目合格(科目為:語文、數學、外語、思想政治、歷史、地理、物理、化學、生物、技術等10門),綜合素質評價均為B等(新高考改革前的往屆生為P等)及以上的考生,滿足我校對應各專業選考科目范圍要求。
滿足以上基本條件的同時,學業水平測試成績不少于3個A,或“A等加B等”不少于6個的考生,均可申請報考相關專業。
注:1.我校認可往屆生相應科目的學考成績。針對“技術”科目,對具有新高考改革前“通用技術”和“信息技術”學考成績的情況,取其中較高的學考成績作為“技術”學考成績計入;對同時具有新高考改革后的“技術”科目學考成績的,亦取其中最高的學考成績計入。
2.學業水平考試成績和綜合素質評價等第以“浙江省高校招生考試信息管理系統”下載數據為準。
第十一條考生需嚴格按照規定的方式報考,要求如下:
(一)凡符合報考條件的考生均須通過網上報名系統提出申請。每位考生限報1個專業。
(二)網上報名時間:2月24日
溫州大學轉專業政策規定及
時間:2024-07-12 10:0:56浙大城市學院轉專業政策規
時間:2024-07-12 10:0:47溫州大學本科招生網登錄入
時間:2024-07-12 09:0:18浙大城市學院本科招生網登
時間:2024-07-12 09:0:0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