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用人單位在每月10日前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報送當期參保人員增減(包括新錄用人員、新調入人員、辭退、調出人員、退休、死亡等變動)登記信息表,辦理相應變更手續。
第十一條職工基本醫療保險參保年度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第四章繳費基數
第十二條用人單位以本單位上年度職工工資總額為繳費基數,職工以個人上年度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當年繳費單位和個人工資總額有變動的,按新變動的工資總額申報繳費基數。職工個人工資收入高于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300%的,按300%計算;職工個人工資收入低于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60%的,按60%計算。
第十三條新成立用人單位或職工個人無法確定工資收入的,以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新參加工作或新調入用人單位的職工以本人當月工資收入為繳費基數,并按第十二條有關規定執行。
第十四條靈活就業人員以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繳費基數。
第十五條失業人員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應參加職工基本醫療保險,以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失業人員應當繳納的基本醫療保險費從失業保險基金中支付,個人不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第十六條用人單位未按規定申報基本醫療保險繳費基數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暫按該單位上月繳費數額的110%確定應繳數額;沒有上月繳費數額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核定應繳數額。
第十七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補繳基本醫療保險費以辦理補繳手續當時統計部門最新公布的上年度廣西城鎮單位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為繳費基數。
第十八條職工工資總額按國家規定的統計口徑確定。
第五章繳費率
第十九條用人單位及其職工應當參加“統賬結合”基本醫療保險,用人單位繳費率為8%,個人繳費率為2%;建立個人賬戶,享受門診、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檢查、門診特殊治療和住院醫療待遇。
第二十條經認定為困難的用人單位,可選擇參加單建統籌基金,用人單位繳費率為5.6%,個人不繳費;不建立個人賬戶,享受門診特殊慢性病、門診特殊檢查、門診特殊治療和住院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