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員辦理退休手續時,累計繳費年限不足的,應當一次性繳費至規定年限。其中,因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繳費年限不足的,由用人單位負責補齊;非用人單位原因造成的,由本人負責補齊。補繳費用均按照參保人員退休時上年度全省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百分之六點五計算,所繳費用全部計入統籌基金。補繳期不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一條參保人員應當持本人社會保障卡到本市定點醫療機構就醫,可以享受基本醫療保險待遇。
第二十二條參保人員門診就醫及住院發生的醫療費用,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個人自付部分的,由其醫保個人帳戶支付,不足支付部分自理。
參保人員醫保個人賬戶也可以用于在定點零售藥店購買規定范圍內的藥品和醫療器械。
第二十三條參保人員住院時發生的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的醫療費用,由統籌基金支付。
在本市一級及以下、二級、三級醫院住院的,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二百元、四百元、六百元;同一自然年度內住院兩次以上的,自第二次住院起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分別為每次一百元、二百元、三百元。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下的醫療費用由參保人員個人自付。
超過統籌基金起付標準以上、最高支付限額以下部分,由統籌基金和個人共同承擔。個人承擔的比例分別為三級醫院百分之十、二級醫院百分之八、一級及以下醫院百分之六;退休人員及工作年限滿三十年以上的在職職工,個人承擔比例減半。統籌基金在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為五萬元。
統籌基金起付標準和一個自然年度內最高支付限額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根據本市經濟發展水平適時調整,報市政府批準后實施。
第二十四條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用藥分為甲類藥品和乙類藥品。
參保人員在住院時使用甲類目錄藥品所發生的費用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參保人員使用乙類目錄藥品及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診療項目、醫療設施服務所發生的費用,應當先由參保人員自付一定比例,余下部分再按照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的規定支付。
參保人員使用乙類目錄藥品及屬于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支付范圍內的診療項目、醫療設施服務所發生費用的自付比例,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確定。
第二十五條參保人員在本市市區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