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州暫住證是本市對外地來柳州人員實行暫住登記和《暫住證》制度。《暫住證》是外地來柳州人員在本市臨時居住的合法身份證明。那么柳州暫住證辦理流程是什么?柳州暫住證辦理所需材料和時間多長?本文小編整理了關于柳州暫住證辦理相關知識,希望對你有幫助。
第一條為保障流動人口的合法權益,規(guī)范人口管理,提高服務水平,根據《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自治區(qū)政府令第73號),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柳州市行政區(qū)域內流動人口《廣西壯族自治區(qū)居住證》(以下簡稱《居住證》)的申領、發(fā)放、變更等相關管理活動。
本辦法所稱流動人口,是指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地,進入我市行政區(qū)域內居住人員,以及我市行政區(qū)域內跨區(qū)、縣居住的人員。市內城區(qū)跨區(qū)居住人員除外。
外國人、無國籍人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qū)居民、臺灣地區(qū)居民不適用本辦法。
第三條公安機關是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及《居住證》的主管部門,公安派出所具體負責本轄區(qū)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和《居住證》申請受理、發(fā)放等日常監(jiān)督管理工作。
公安機關根據工作需要和便民原則,可以委托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承辦流動人口居住登記受理和《居住證》申請受理、信息采集、發(fā)證工作。
第四條縣級公安機關負責居住證的受理、簽發(fā)、信息管理等相關業(yè)務,開展監(jiān)督管理工作。
第五條流動人口應當自到達居住地之日起,7日內持本人居民身份證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申報居住登記。
居住地住址發(fā)生變動的,應當自變動之日起7日內到現居住地公安派出所或者公安機關委托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站(點)辦理變更登記。
在旅館登記住宿、異地就讀、就醫(yī)、探親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引進、交流的人員,可以不申報居住登記。
第六條依法申報了居住登記、擬在我市居住六個月以上、年滿十六周歲的流動人口,可以到公安派出所或其委托的街道辦事處、社區(qū)居委會(以下合稱居住證受理點)申請領取《居住證》。
異地就讀、就醫(yī)、探親人員以及按照有關規(guī)定引進、交流的人員,依本人申請,可以發(fā)給《居住證》。
第七條《居住證》是公民離開常住戶口所在市縣,在其他市縣居住的證明,記錄持有人基本情況、居住地等信息,具有下列主要功能:
(一)做為持有人在本地居住的證明;
(二)做為持有人依照有關規(guī)定享受當地人民政府提供的社會公共服務的證明。
《居住證》實行一人一證和年度簽注。
第八條《居住證》記錄持有人的姓名、性別、民族、出生日期、公民身份號碼、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居住地住址、證件簽發(fā)機關、簽發(fā)日期等信息。
第九條《居住證》申領分為個人申領和集體申領。
個人申領的申領人須持相關材料到居住地居住證受理點如實填報個人信息申領《居住證》。
集體申領的由用人單位指派專人負責如實填報申領人個人資料,持申領人員名單和申請人相關材料到單位所在地或主要工作地居住證受理點集體申領。
用人單位是指企業(yè)、個體經濟組織、民辦非企業(yè)單位等組織,以及招用勞動者并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國家機關、事業(yè)單位、社會團體。
第十條申領《居住證》須提供申領人的身份證和住所證明及申領人近期正面免冠彩照1寸2張,并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流動人口/居住證登記表》。
住所證明是指房屋產權證書、房屋租賃登記備案證明、房屋租賃合同、單位出具的集體宿舍住所證明等。
以上證明材料均需核原件收復印件。
第十一條居住證受理點工作人員按照下列程序受理居住證申請:
(一)指導申領人正確、如實填寫《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流動人口/居住證登記表》;
(二)核對申領人提供的相關證明材料與《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流動人口/居住證登記表》登記的內容是否一致;
(三)正確錄入申請表中信息和人像采集信息;
(四)錄入居住證制證信息,同時發(fā)給申領人領取憑證;
(五)將《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流動人口/居住證登記表》和相關證明材料整理歸檔。
對于材料提交不齊備的,受理機構應書面告知補正。對不符合申領條件的,應一次性告知申領人不予受理的理由。
第十二條公安機關應當對受理單位錄入流動人口管理信息系統的居住證制證信息進行核對,在受理后三個工作日內完成信息的錄入和上傳。居住證受理、制作、發(fā)放工作應在二十個工作日內完成。
第十三條申領人或集體申領經辦人應當持受理憑證按預約日期或通知日期到現居住地受理點領取《居住證》。
第十四條《居住證》實行年度簽注,持證人應當在自《居住證》簽發(fā)日期起滿一年前十五個工作日內到居住證受理點辦理年度簽注手續(xù)。
第十五條居住地址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在七個工作日內向現居住證受理點申請變更,受理點審核后予以改簽居住地址,證件不需更換。
第十六條《居住證》持證人相貌發(fā)生重大改變的,由居住證受理點審定后重新照相制證。
《居住證》損壞無法繼續(xù)使用的,由申請人持原《居住證》向居住證受理點申請換領證件。
《居住證》遺失的,由申請人持相關材料向居住證受理點申請補領證件。
第十七條《居住證》持有人姓名、性別、民族、常住戶口所在地住址、公民身份號碼等不可擦寫的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的,持證人應當在信息變更之日起三個工作日內到居住證受理點申請辦理信息變更手續(xù)。居住證受理點審核后,收回原證件按程序重新發(fā)放新《居住證》。
第十八條《居住證》信息有誤的,居住證持有人可以提供相關證明材料向受理點申請更正。
第十九條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及時收回《居住證》并注銷:
(一)持證人死亡的;
(二)取得居住地常住戶籍的;
(三)持有人提供虛假材料取得居住證的;
(四)其它不符合持有居住證條件的。
第二十條流動人口辦理居住登記、居住變更登記、首次領取《居住證》和辦理《居住證》年度簽注,不收取費用。
因遺失、損壞補領、換領《居住證》、不可擦寫的基本信息發(fā)生變化重新申領《居住證》或者逾期未辦理簽注手續(xù)重新申領《居住證》的,收取工本費。工本費由自治區(qū)價格管理部門核準。
第二十一條各級人民政府、相關部門、單位應當逐步將流動人口公共服務、居住管理等納入居住登記和居住證制度,開展以持《居住證》為前提條件的流動人口服務管理工作,完善和擴大《居住證》的使用功能,保障《居住證》的使用。
有關公共服務機構應當為《居住證》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二十二條國家行政機關和其他履行法定職責的單位和個人在履行法定職責時可以依法查詢、使用與其履行職責相關的居住登記信息。
任何單位或者個人對居住信息采集、管理、使用過程中所獲悉的信息應當予以保密,不得擅自披露,不得進行買賣,不得用于法定職責或者使用授權以外的用途。
第二十三條對違反《廣西壯族自治區(qū)流動人口服務管理辦法》(自治區(qū)政府令第73號)第四章有關行為的單位和個人,按相關規(guī)定追究法律責任。
第二十四條本辦法實施后,在本辦法實施前已依法持有《暫住證》的,《暫住證》持有人應當及時換領《居住證》。
第二十五條本辦法自下發(fā)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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