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實施意見》在切實保障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合法權益方面有哪些舉措?
答: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原有權益保障處置機制。1.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和宅基地使用權是法律賦予農戶的用益物權,集體收益分配權是農牧民作為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應當享有的合法財產權利。對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的“三權”,必須依法依規予以維護。現階段,不得以退出“三權”作為農牧民進城落戶的條件。2.加快農村土地確權、登記、頒證,依法保障農牧業轉移人口的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經營權、宅基地使用權,保護農牧民的集體收益分配權。總結推廣西寧市集體經濟組織成員資格認定的經驗和集體經濟有效實現形式,探索建立集體經濟組織產權確認制度。3.逐步建立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市場,引導農牧業轉移人口依法、自愿、有償、有序流轉土地(草地、林地)承包經營權,推動農村產權流轉交易公開、公正、規范運行。在尊重農牧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勵有條件的地區探索實行承包地、山林地退出與社會保障和就業崗位掛鉤等促進農牧業轉移人口進城的政策。轉戶農牧民在承包期內,自愿將土地(草地、林地)交回村(牧)委會的,應獲得合理補償。
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住房保障機制。1.逐步擴大保障性住房覆蓋面,將符合城鎮住房保障相關規定的轉戶農牧民家庭納入城鎮住房保障范圍,通過配租配售保障性住房,有效解決轉戶農牧民家庭住房困難。鼓勵有條件的轉戶家庭進城購買商品房,多渠道解決其住房問題。2.加快棚戶區改造步伐,積極推進城鎮國有工礦、林區墾區棚戶區改造,將城中村、城邊村納入棚戶區改造范圍,積極爭取國家政策支持,落實棚戶區改造優惠政策。
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社會保障機制。1.將進城落戶的農牧業轉移人口納入城鎮社會保障體系,完善并落實轉移接續與制度銜接及異地就醫即時結算辦法,全面推進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養老保險和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鼓勵靈活就業的農牧業轉移人員參加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和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被征地的農民參加被征地農民社會養老保險。2.健全完善社會救助體系,穩妥有序推進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城鄉一體化,逐步實現城鄉社會救助統籌發展。強化低保規范化管理,及時保障城鄉困難居民基本生活。建立健全社會養老服務體系,促進基本養老服務均等化;加強城鄉養老服務設施建設,城鄉社會福利和社區公益性服務設施建設,不斷滿足農牧業轉移人口的社區服務管理等公共服務需求。3.用人單位應當為在本單位就業的農牧業轉移人口辦理城鎮職工養老保險、失業保險、醫療保險、工傷保險、生育保險。健全商業保險與社會保險合作機制,鼓勵農牧業轉移人員參加各類補充性養老、醫療、健康保險。
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就業保障機制。1.堅持以產業為基礎、就業為支撐,根據城鎮資源稟賦和比較優勢,培育發展各具特色的城鎮產業體系,提高縣域城市、城鎮吸納農牧業轉移人口的能力,擴大就業容量,創造更多就業崗位,促進農牧區轉移勞動力充分就業。2.進一步整合各類職業教育和職業技能培訓資源,加強職業技能實訓基地建設,落實職業教育、職業技能培訓補貼政策,為農牧業轉移人口提供更多的接受職業技能培訓、學歷提升的機會,切實提高農牧業轉移人口就業創業能力。3.優化就業創業環境,免費為農牧業轉移人口提供職業介紹、就業信息和政策咨詢等服務,促進農牧業轉移人口就業。加大創業政策扶持力度,鼓勵以承包土地經營權和農牧民住房財產權為抵押以及政府提供貸款擔保等方式,為農牧業轉移人口自主創業提供信貸支持。
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隨遷子女接受教育保障機制。1.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的學前教育、義務教育、高中教育納入流入地各級政府教育發展規劃和財政保障范圍,調整優化學校布局,合理配置教育資源,科學核定教師編制,足額撥付教育經費。2.完善各級各類學生就讀政策,健全中小學生學籍信息管理系統,確保隨遷子女按照相對就近入學的原則就讀。落實其他常住人口隨遷子女在流入地享受中等職業教育免學費政策、學前一年資助政策及納入義務教育經費保障機制等政策。外省籍落戶人員子女在青參加高考的按有關政策執行。
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公共衛生服務保障機制。1.繼續深化醫藥衛生體制改革,統籌推進醫保、醫藥、醫療協調聯動發展,加快推進基本醫療衛生制度建設,全面深化公立醫院改革,優化醫療服務資源配置,健全完善醫保政策,進一步健全醫療服務體系和醫療保障體系。根據轄區內實際人口,合理規劃并不斷調整社區衛生計生服務機構的布局,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及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社區衛生計生服務體系,提供基本醫療衛生服務。2.按照同等服務、同等標準、同等保障、同等考核的原則,將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納入當地基本公共衛生保障、服務和救助體系,免費提供健康教育、婦幼保健、預防接種、傳染病防控等國家和省內規定的基本公共衛生服務和計劃生育基本技術服務項目,按有關規定為困難家庭提供醫療救助。3.認真做好農牧業轉移人口和其他常住人口的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管理,為其提供生育關懷和計生維權服務,依法落實計劃生育政策和對計劃生育家庭的獎勵扶助政策。轉戶農牧民在5年內,繼續享有原計劃生育政策和享有農村牧區計劃生育獎勵扶助政策。過渡期滿后,執行城鎮計劃生育各項政策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
完善進城落戶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成本合理分擔機制。1.建立成本分擔機制。合理劃定政府、企業、個人分擔的城鎮化成本范圍,政府主要承擔提供義務教育、公共就業服務、公共醫療衛生、社會保障、保障性住房以及市政設施等基本公共服務和公共產品的成本;企業依法為農牧業轉移人口繳納養老保險、醫療保險、住房公積金等費用,為職工提供職業技能培訓、素質提升等方面的機會和條件,落實農牧業轉移人口與城鎮人口同工同酬制度;農牧業轉移人口自身承擔部分社會保障、住房支出、文化素質和職業技能提高等方面的成本。2.明確各級政府職責。明確各級政府責任和分擔比例,省級政府負責制定全省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總體安排和配套政策,市縣政府負責制定市縣及其建制鎮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的具體方案和實施細則。省市縣各級政府根據基本公共服務的事權劃分,承擔相應的財政支出責任,增強政府的公共服務保障能力。3.完善財政轉移支付制度。統籌考慮全省戶籍人口、近四年已轉為城鎮居民戶口的農牧業轉移人口、持有居住證人口的總規模和基本公共服務投入等因素,逐步建立財政轉移支付與農牧業轉移人口市民化掛鉤機制,穩步擴大城鎮常住人口基本公共服務覆蓋面,提升保障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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