刺史職務:部(州)監察長官。刺史,又稱刺使,職官。“刺”是檢核問事的意思,即監察之職。“史”為“御史”之意。秦制,每郡設御史,任監察之職,稱監御史(監郡御史)。
漢初省,旋復置。文帝以御史多失職,命丞相另派人員出刺各地,不常置。漢武帝繼廢諸郡監察御史后,又于元封五年(前106年)分全國為十三部(州),各部始置刺史一人。“刺”,檢核問事之意。刺史制度在西漢中后期得到進一步發展,對維護皇權,澄清吏治,促使昭宣中興局面的形成起著積極的作用。漢成帝綏和元年(前8年)刺史改稱州牧,職權進一步擴大,由監察官變為地方軍事行政長官。
(1)遷:調職位、調動,一般指升官;左遷則為降職調動。
(2)謫:降職并遠調。
(3)拜:授給官職。
(4)授:授予官職。
(5)擢:選拔,提拔。
(6)除:免去舊職而任新職。
(7)罷:罷免、停職。
(8)免:免除官職。
(9)黜:廢黜,貶退,也用于剝奪王位或太子的繼承權。
(10)放,放逐。如《史記?屈原列傳》“舉世混濁而我獨清,眾人皆醉而我獨醒,是以見放”中的“放”就是貶謫放逐的意思。“放”有時也指京官調任外地,如《譚嗣同》“即放寧夏知府,旋升為寧夏道”中的“放”就是“委任委派”的意思。
(11)陟,升遷,指官吏的提升和進用。如諸葛亮《出師表》:“宮中府中,俱為一體,陟罰臧否,不宜異同。”“陟”即指提升和進用。“陟”常和“黜”連用表示人材的進退,降官曰“黜”升官曰“陟”。如韓愈《送李盤谷序》:“理亂不知,黜陟不聞。”
(12)奪,罷官免職。如《書博雞者事》“使者遂逮守,脅服奪其官”。
(13)復,恢復舊職。《書博雞者事》中“為復守官而黜臧使者”中的“復”指重新任命,恢復舊職的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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