住建部、財政部、人民銀行日前聯合印發《關于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的通知》,通知明確了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等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的舉措。
通知明確,延長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的期限。各地區2016年出臺的階段性適當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政策到期后,繼續延長執行期至2020年4月30日。各地區要對政策實施效果進行評估,并可結合當地實際進一步降低企業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此外,切實規范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上限。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月工資基數,不得高于職工工作地所在設區城市統計部門公布的上一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倍。凡超過3倍的,一律予以規范調整。
三是擴大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浮動區間。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下限為5%,上限由各地區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的程序確定,最高不得超過12%。繳存單位可在5%至當地規定的上限區間內,自主確定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
四是提高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和緩繳的審批效率。生產經營困難的企業,經職工代表大會或工會討論通過,可申請降低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或者緩繳。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授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批,審批時限不得超過10個工作日。
通知稱,此次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旨在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降低實體經濟成本,減輕企業非稅負擔。
通知明確,改進住房公積金繳存機制,進一步降低企業成本工作涉及面廣,政策性強。各部門各單位要將思想和行動統一到黨中央、國務院決策部署上來,按照職責分工,周密組織實施,加強政策解讀,切實抓好落實。各省、自治區住房城鄉建設廳和直轄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要于2018年6月底前,將落實情況報住房城鄉建設部。
政策依據:
鎮公積金〔2016〕64號《關于調整市直機關事業單位201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鎮公積金〔2017〕65號《關于調整2017年住房公積金繳存基數的通知》
鎮政建〔2017〕142號《關于調整新老職工住房(租金)補貼政策的通知》
江蘇大學校長辦公會相關決議通知(紀要通字〔2017〕22-1號)
公式說明:
在職人員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崗位工資+薪級工資+基礎性績效崗位津貼+基礎性績效生活補貼+獎勵性績效職崗津貼。離退休人員無住房公積金。
在職人員住房補貼基數與住房公積金月繳存基數相同。
離退休人員住房補貼基數:除各類津補貼以外的,被定義為基本退休費(基本養老金)的所有項的和。
以下統一簡稱:基數。
定義:
老人:1998年11月30日(包含)之前參加工作的人員。
新人:1998年12月1日(包含)之后參加工作的人員。
說明:
2017年1月至6月的基數上下限為16500~1630(單位:元/月),2017年7月以后的基數上下限為18100~1770(單位:元/月);
在職老人,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基數×0.12,單位月繳存額:基數×0.12(規則不變);
在職老人,房貼月標準提高:基數×0.15(原來系數是0.049,變化部分);
在職新人,公積金個人月繳存額:基數×0.12,單位月繳存額:基數×0.24(規則不變);
在職新人,新增房貼項,月標準:基數×0.06(變化部分);
離退休人員,房貼月標準提高:基數×0.15(原來系數是0.061,變化部分);
調整執行起始時間:2017年1月1日。
2017年10月具體操作:
公積金個人月繳存標準調整;
住房補貼月發放標準調整;
補繳(扣)公積金個人標準變動前后的差額;
補發房貼標準變動前后的差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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