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為使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適應經濟社會發展和城鄉戶籍管理一體化要求,進一步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建立健全安置機制,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兵役法》、《退伍義務兵安置條例》、《中國人民解放軍士官退出現役安置暫行辦法》和上級有關政策規定,結合市本級實際,制定本意見。
本意見所稱的退役士兵是指由嘉興市本級(南湖區、秀洲區、嘉興經濟開發區)安置的中國人民解放軍、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的退伍義務兵、復員和轉業士官。
第二條對退役士兵安置實行安置就業、復工復職和自謀職業相結合的辦法。
(一)安置就業。轉業士官、被大軍區以上單位授予榮譽稱號或榮立二等功以上的退役士兵安置,由市退伍軍人和軍隊離退休干部安置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會同人事、勞動保障等有關部門,依據當年度用人單位職位和安置就業對象在部隊表現等綜合情況,按照“公開、公正、公平”的原則進行安置,如本人要求自謀職業的,應予鼓勵。
(二)復工復職。退役士兵入伍前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事業單位和各類企業單位職工的,退役后原則上仍回原單位復工復職,原單位應及時為其辦理接收手續;原單位因破產、撤并等原因造成復工復職困難的,由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調整安排;原單位上級主管部門難以安排的,鼓勵其自謀職業。
(三)自謀職業。退役士兵自謀職業的,根據退役士兵入伍時兵役機關頒發的《入伍通知書》上明確的無地(原非農戶口,下同)或有地(原農業戶口,下同),按照“區別標準”的原則發給安置保障金。
第三條對經部隊批準正常退役并自謀職業的人員,由政府發給(核撥)安置保障金。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由一次性安置補助費、軍齡補助費、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以及養老、醫療保險和培訓費組成。
(一)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無地退役士兵安置保障金每年調整一次,如調整后低于原標準的,按原標準執行。其中:
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按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0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一次性安置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軍齡補助費:服役滿兩年的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按上年度城鎮職工平均工資的10%計發;服役第三年起,每服役滿一年,按服役滿兩年退役士兵安置時的軍齡補助費遞增10%計發,以此類推。
待安置期間生活補助費:退役士兵待安置期間(到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到之月的下月起,至市或區安置領導小組辦公室發出安置工作介紹信或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的上月止),按當地無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的110%發給生活補助費。
養老和醫療保險:退役士兵辦理自謀職業公證手續后,由市或區安置部門為其辦理一年的自謀職業人員參加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繳費基數根據市勞動保障部門公布的上年度市區在崗職工平均工資的80%確定,繳費比例按省有關規定執行)和基本醫療保險(單統)繳費。
培訓費:自謀職業退役士兵,在當年度參加職業技能培訓并取得職業資格證書的,由當地政府按每人500元標準給予培訓機構一次性培訓補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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