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建立健全城鄉一體化生育保險制度,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口與計劃生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婦女權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凡參加我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的城鄉居民(下稱參保居民),均可依照本辦法規定享受居民生育保險待遇。
第三條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負責全市居民生育保險的實施、管理和監督,其所屬的市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具體辦理居民生育保險就醫管理和待遇支付等業務,業務經費列入市財政預算。市財政、人口計生、衛生、審計、物價等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協助做好居民生育保險有關工作。
第二章資金來源
第四條居民生育保險資金來源如下:
(一)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
(二)市、區兩級財政補助資金。
第五條市、區兩級財政各按參保居民每人每年3元標準補助居民生育保險資金,與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補助方式和補助渠道一致。補助資金應于每年11月30日前劃入市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基金專戶。
第三章待遇支付范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