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醫保新政策解讀
日前,唐山市政府印發了《唐山市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實施辦法》,建立起統一的城鄉居民基本醫療保險制度,實現城鄉居民公平享有基本醫療保險權益。
《辦法》包括總則、基金籌集、參保登記、基金征繳與待遇享受辦法、待遇標準與支付、管理與監督、附則等7個部分。
《辦法》明確,城鎮職工基本醫療保險覆蓋范圍外所有戶籍在唐山市的城鄉居民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為促進就業人口流動和吸引外地高素質人才,已辦理居住證的非本市戶籍居民,非本市戶籍的各類學生,已在唐山市參加城鎮職工醫保的外籍人員、港澳臺人員的配偶和未在校子女,也可參加唐山市城鄉居民醫保。
村民委員會(社區居委會)、鄉鎮(街道)就業勞動保障服務所、學校為城鄉居民醫保代辦機構。
城鄉居民原則上以家庭或學校為單位參加城鄉居民醫保。
參保登記時需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本市戶籍提供擬參保人身份證,戶口簿首頁、本人頁原件及復印件;
(二)非本市戶籍提供擬參保人身份證、居住證原件及復印件;
(三)按有關規定需提供的其他資料。
《辦法》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額度按年計算,政府補助按規定由各級財政負擔。
按照《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編報2017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通知〉的通知》(冀財社〔2016〕89號)要求,2017年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為180元,各級財政補助為460元,合計籌資標準為640元。
城鄉居民中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各縣(市、區)財政負擔。
《辦法》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建立個人帳戶。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各類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萬元,其他參保居民每人15萬元。
參保居民在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次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次7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0%,其他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8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5%。
《辦法》明確,建立門診統籌賬戶資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額度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撥。
用于支付參保居民在定點鄉鎮衛生院、納入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發生的符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年終不清零,可結轉使用。
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含7個月以上引產)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最高為500元。
同時,《辦法》對新生兒參保、異地就醫待遇等也作出了規定。
《辦法》自2017年1月1日實行,有效期5年。
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相關規定同時廢止。
市民可登陸唐山市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網“政策法規”欄目了解具體內容。
參保繳費標準是多少?
《辦法》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實行個人繳費和政府補助相結合的籌資方式,個人繳費額度按年計算,政府補助按規定由各級財政負擔。
按照《河北省財政廳、河北省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廳轉發〈財政部、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國家衛生計生委關于編報2017年社會保險基金預算通知〉的通知》(冀財社〔2016〕89號)要求,2017年城鄉居民醫保個人繳費標準為180元,各級財政補助為460元,合計籌資標準為640元。
城鄉居民中五保供養對象、低保對象、低收入家庭60周歲以上老年人、重度殘疾人等參加城鄉居民醫保的,個人繳費部分由城鄉醫療救助資金和各縣(市、區)財政負擔。
醫保支付標準
《辦法》明確,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不建立個人賬戶。
一個自然年度內城鄉居民醫保基金最高支付限額為:各類學生及18周歲以下非在校居民每人30萬元,其他參保居民每人15萬元。
參保居民在本統籌地區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符合規定的醫療費用,起付標準:
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每人每次100元,其他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次200元,二級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次700元,三級定點醫療機構每人每次1200元;
支付比例:鄉鎮衛生院、社區衛生服務中心90%,其他一級及以下定點醫療機構80%,二級定點醫療機構70%,三級定點醫療機構55%。
門診統籌賬戶相關規定《辦法》明確,建立門診統籌賬戶資金,按每人每年50元的支付額度從城鄉居民醫保基金中劃撥。
用于支付參保居民在定點鄉鎮衛生院、納入一體化管理的行政村衛生室、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站)發生的符合我市基本醫療保險規定的門診醫療費用,年終不清零,可結轉使用。
關于生育補助等的相關規定對符合國家和省、市計劃生育政策的參保居民在定點醫療機構發生的生育(含7個月以上引產)住院醫療費用實行定額補助,補助標準最高為500元。
同時,《辦法》對新生兒參保、異地就醫待遇等也作出了規定。
自2017年1月1日起實施《辦法》自2017年1月1日實行,有效期5年。
原新型農村合作醫療、城鎮居民基本醫療保險政策及相關規定同時廢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