參保人申請意外傷害需要提供的材料主要包括:一是《青島市社會醫療保險意外傷害申請表》;二是門(急)診病歷;三是參保人所在工作單位、學校或村(居)民委員會出具的意外傷害發生時間、地點、原因和經過等情況的相關證明;四是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認為有必要提供的其他證明材料。
需要到參保所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意外傷害報銷手續的情形
一是少年兒童、大學生因意外傷害發生的門急診醫療費用;二是在異地發生的;三是經有關部門認定參保人承擔部分責任的意外傷害,責任人按有關法律法規先行賠償后,由參保人承擔責任部分的;四是因他人違法行為導致參保人傷害的刑事或治安案件,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后,責任人未能全部賠償的或自傷害發生之日起滿6個月案件未破獲無法確定責任人的;五是其他經人民法院判決、裁定后,責任人未能全部賠償的;六是欠費補報的。
意外傷害醫療費結算規定
本市住院的意外傷害醫療費用,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準后,實行聯網結算。
需到參保所屬地社保經辦機構辦理的,由個人先行墊付,治療結束后,攜帶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復印件、費用匯總明細和有效票據等到參保所屬地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辦理醫療費用的報銷手續。
其中,經有關部門認定參保人承擔部分責任的意外傷害,由責任人按照有關法律法規優先給予賠償,賠償額未達到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度的給予補足差額。參保人發生意外傷害,自事故發生之日起1年內未提出待遇支付申請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不再受理。因案件訴訟或偵破等,能提供有關部門證明的除外。
符合校方責任保險的意外傷害醫療費是否納入醫保報銷
符合校方責任保險的,需要先申請校方責任保險理賠。理賠結束后,攜帶門(急)診病歷、住院病歷復印件、費用匯總明細、有效票據復印件和校方責任保險理賠單原件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其指定部門辦理報銷手續。校方責任保險按照有關規定優先給予賠償后,賠償額未達到社會醫療保險基金支付額度的給予補足差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