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取得從事遺傳病診斷、產前診斷行政許可的縣級以上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技術標準。
第四十六條實施醫學需要的胎兒性別鑒定,應由第四十五條規定的實施機構三人以上的專家組集體診斷作出。確需終止妊娠的,經實施機構審核同意后實施手術。鑒定及手術結果應當通報生育服務證發放地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
第四十七條施行非選擇性別需要終止中期以上妊娠(妊娠十四周以上,下同)手術的機構必須符合下列條件,并由區縣(自治縣)衛生行政部門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指定:
(一)依法取得從事施行終止中期以上妊娠手術行政許可的醫療保健機構或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
(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或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條件和技術標準。
第四十八條符合法定再生育條件妊娠的婦女,因非醫學需要選擇性別人工終止妊娠的,不批準再生育。已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由發放再生育服務證的縣級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收回。
第四十九條終止妊娠的藥品,僅限于在獲準施行終止妊娠的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使用。禁止藥品零售企業銷售終止妊娠藥品。
藥品生產、批發企業不得將終止妊娠藥品銷售給未獲得施行終止妊娠手術資格的機構和個人。
第五十條醫療保健機構和計劃生育技術服務機構應當建立和完善超聲波診斷儀和染色體檢測機構備案登記、超聲波妊娠檢查診斷登記、人工終止妊娠登記、終止妊娠藥品使用登記、嬰兒出生及死亡登記報告等管理制度,并定期將登記情況上報主管的衛生行政部門或者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衛生行政部門應定期向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通報情況。
第八章法律責任
第五十一條不符合再生育條件,違反計劃生育法律法規生育或者收養子女的,應當按以下規定對男女雙方分別征收社會撫養費:
(一)城鎮居民按照所在區縣(自治縣)城鎮居民上年人均可支配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按照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二)農村居民按照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上年人均純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實際收入超過當地鄉鎮農村居民人均純收入的,按其實際收入的二至六倍征收社會撫養費;
(三)違法生育或者收養二個或多個子女的,依照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計算基數(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