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章 生育保險管理和監督
三十二、如何統籌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經辦管理?
《規定》第二十四條規定,生育保險與醫療保險實行統一經辦管理。生育保險和醫療保險設立統一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建立統一的信息管理系統,并進行統一征繳、統一管理。
三十三、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費用如何保障?
《規定》第二十四條明確,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的人員經費、經辦生育保險發生的基本運行和管理費用,由同級財政按照國家規定列入本級財政預算。
三十四、如何確定生育保險醫療服務機構?
《規定》第二十五條規定,生育保險醫療機構實行定點管理。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負責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資格認定工作。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照規定與取得生育保險定點資格的醫療機構簽訂醫療服務協議,明確雙方的責任、權利和義務,并向社會公布。
三十五、參保職工應如何選擇醫療機構?
《規定》第二十六條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應當到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就醫。
三十六、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如何為參保職工提供醫療服務?
《規定》第二十六條明確,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應當按照醫療服務協議的內容提供生育醫療服務。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提供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范圍以外的藥品、診療項目和醫療服務設施,應當征得職工或者其家屬的同意。
三十七、享受生育保險待遇需要辦理哪些手續?
《規定》第二十七條明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應當到所屬統籌地區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其指定的地點辦理以下手續:
(一)選擇生育保險定點醫療機構;
(二)提交本人《身份證》《社會保障卡》《結婚證》原件及復印件、衛生計生行政部門出具的計劃生育證明以及醫療機構出具的生育或者計劃生育手術醫學證明;
(三)失業女職工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原件及復印件;
(四)職工未就業配偶提交《就業失業登記證》或者職工所在單位及其配偶所在村(居)委會出具的未就業證明,以及職工配偶戶籍所在地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或者新型農村合作醫療經辦機構出具的參保(合)情況證明;
(五)所屬統籌地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規定的其他材料。
衛生計生行政部門或者工作機構應當為參加生育保險的職工出具計劃生育證明。
三十八、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圍和支付標準應由哪個部門制定?
《規定》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生育保險藥品目錄、診療項目、醫療服務設施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