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區的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生育保險基金收支和累計結余情況,及時調整生育保險費繳費比例,按照規定程序報批后實施。
十一、生育保險費的列支渠道是如何規定的?
《規定》第九條明確,用人單位繳納的生育保險費按照財政和稅務部門規定的渠道列支。
十二、如何編制生育保險基金預算和決算?
《規定》第十一條規定,生育保險基金實行設區的市統一編制預算,統一組織實施。生育保險基金預算、決算草案的編制、審核和批準,按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執行。
十三、生育保險基金財務管理的基本要求是什么?
《規定》第十二條規定,生育保險基金單獨建賬,獨立核算,執行國家統一的會計制度。
生育保險基金納入財政專戶管理,按照國家規定的存款利率計息,專款專用,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侵占或者挪用,不得用于平衡其他政府預算。
第三章 生育保險待遇
十四、生育保險待遇包括哪些項目?
《規定》第十三條規定,生育保險待遇包括生育醫療費用、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
生育醫療費用包括生育的醫療費用、計劃生育的醫療費用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項目費用。
十五、哪些人員可以享受生育保險待遇?享受哪些待遇?
《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所在用人單位按時足額為其繳納生育保險費的,職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生育保險待遇;職工未就業配偶按照國家和省規定享受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所需資金從生育保險基金中支付。
同時,《規定》第二十一條規定,參加生育保險的女職工失業后,在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間,生育的醫療費用、一次性營養補助由生育保險基金按照規定支付。
十六、用人單位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生育保險待遇如何支付?
《規定》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分娩、流產、引產或者實施計劃生育手術時,用人單位為其連續繳費不足10個月的,職工生育醫療費用或者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職工的生育津貼和一次性營養補助,在用人單位連續繳費滿10個月后,由生育保險基金支付。
十七、用人單位未按規定參加生育保險,職工如何享受生育保險待遇?
《規定》第十五條規定,用人單位未按照規定辦理社會保險登記或者未按時足額繳納生育保險費,其職工的生育保險待遇和職工未就業配偶生育的醫療費用待遇由用人單位按照所屬統籌地區生育保險規定的待遇標準足額支付,其中,生育津貼的支付標準按照職工產假或者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