待遇類型 | 享受對象 | 支付方式 | 項 目 | 標 準 | 依 據 | 支付渠道 | |||
生 育 醫療費 | 產前 檢查 | 女職工 | 限額付費 | 掛號、檢查費、藥品費等 | 800元 | 川勞社發〔2007〕3號第12條、第13條、第15條,政府令第79號11條、攀人社發〔2012〕283號 | 生育保險 基金支付 | ||
住院 分娩 | 女職工 | 定額付費 | 三級醫院 | 二級醫院 | 一級及以下醫院 | ||||
順產 | 2100元 | 1750元 | 1440元 | ||||||
陰道難產助產 | 2300元 | 2000元 | 1800元 | ||||||
剖宮產 | 4860元 | 4050元 | 3320元 | ||||||
多胞胎生育的 | 每多一胎增加支付標準的15% | ||||||||
項目付費 | 生育并發癥 | 生育并發癥的醫療費按項目付費。(按“三個目錄”) | |||||||
一次性生育醫療 補助 | 產前、 分娩 | 男職工配偶 | 非城鎮戶籍或城鎮無業人員,且未參保、符合計劃生育規定。 | 產前檢查費、住院分娩醫療費按標準的50%一次性補助。 | |||||
計劃生育 手術費 | 住院 引產 | 女職工 (妊娠中期) | 定額付費 | 三級醫院 | 二級醫院 | 一級及以下醫院 | 川勞社發〔2007〕3號第15條,政府令第79號11條、攀人社發〔2012〕283號 | 生育保險 基金支付 | |
引產術 | 2200元 | 1900元 | 1500元 | ||||||
懷孕滿四個月(120天)及以上終止妊娠的,享受妊娠中期引產待遇。 | |||||||||
節育、 結扎、 流產 | 女(男)職工 | 定額付費 | 放置宮內節育器 | 45元(不含節育器費用) | |||||
取出宮內節育器 | 46元 | ||||||||
輸卵管結扎術 | 800元(含住院費) | ||||||||
輸精管結扎術 | 79元 | ||||||||
人工流產術 | 120元(鉗夾加收12元) | ||||||||
藥物流產術 | 127元(藥物不全清宮加收47元) | ||||||||
生育(節育)津貼 | 生育 津貼 | 女職工(機關、財政預算管理的事業單位除外) | 工資變為 津 貼 | 本人生育(節育)上年度用人單位職工月平均工資÷30天×法律法規規定的產假天數計算 | 政府令第79號11條、12條,攀人社發〔2012〕283號 | 生育保險 基金支付 | |||
節育 津貼 | |||||||||
生育(節育)津貼若低于本人產假期間工資收入的,由用人單位補足。 | 用人單位支付 | ||||||||
一次性生育補助金 | 產前、 分娩 | 女職工 | 與用人單位解除勞動關系前懷孕并在解除勞動關系后10個月內生育的(280天)。 | 產前檢查、一次性生育補助金(按住院分娩醫療費標準的80%)。 | 政府令第79號13條 | 生育保險 基金支付 |
產假,是指在職婦女產期前后的休假待遇,一般從分娩前半個月至產后兩個半月,晚婚晚育者可前后長至四個月,女職工生育享受不少于九十天的產假。職業女性在休產假期間,用人單位不得降低其工資、辭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勞動合同。
現在我國正式實施的產假標準依據2012年4月18日國務院常務會議審議并原則通過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草案)》。草案將女職工生育享受的產假由90天延長至98天,并規范了相關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