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微企業是小型企業、微型企業、家庭作坊式企業的統稱。2015年,我國實施小微企業和個體工商戶起征點政策及小型微利企業所得稅減半征收政策減免稅近1000億元。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省、市促進中小微企業發展的決策部署,完善對中小微企業的扶持方式,降低中小微企業服務成本,提升中小微企業整體競爭力。經研究決定,以中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以下簡稱服務券)方式,對我市中小微企業購買簽約服務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給予資金補助。為規范服務補貼券的使用和管理,特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服務券是財政資金用于補助中小微企業購買相關專業服務的有價支付憑證,經費在省中小企業發展專項資金和市級工業和信息化發展資金列支,由市經信局會同市財政局共同組織實施。其中,省級資金視當年度上級下達實際情況安排,市級資金每年安排一定金額。
第三條 服務券管理是指對服務券的預算管理、使用管理、監督管理、績效評價、清算收繳等管理活動。
第四條 服務券的使用應遵循“公開、公正、規范、透明、績效”的原則,符合中小微企業相關支持政策,使用情況向社會公示,接受有關部門和社會監督。
第五條 委托嘉興市企業服務平臺(以下簡稱市平臺)作為服務券運營單位。市經信局根據當年度中小微企業扶持工作重點和方向確定服務券使用補助范圍,指導市平臺開展服務券使用管理,監督市平臺和服務機構的相關服務工作。市財政局負責服務券的預算管理、監督檢查和資金清算等工作。市平臺作為服務券運營實施單位,根據相關約定,做好服務券制作、發放、登記、審核、兌現、結算等工作,做好服務券使用統計分析評估等工作。
第二章 服務券補貼對象、服務內容 、補貼額度
第六條 補貼對象。在市本級注冊登記,具有獨立法人資格,運營規范,成長性好,符合國家、省和市產業發展方向的工業、信息化和生產性服務業領域的中小微企業。優先面向“小升規”培育企業、近三年升規企業、創新型小微企業、科技型小微企業、成長型小微企業、“專精特新”企業、隱形冠軍及培育企業、當年入圍“浙江好項目·創新創業大賽”市級決賽企業等市政府或主管部門評價認定和重點培育的企業。企業綜合評價D類、“四無”和“低小散”問題企業不予發放。中小微企業的劃分標準,按照《中小企業標準暫行規定》(工信部聯企業〔2011〕300號)執行。
第七條 補貼服務內容。經市經信局認定的服務機構提供的專業服務項目,支持企業購買增信服務、企業培育、數字驅動、動能轉換、規范建設、營商環境等類別的服務項目。補貼服務內容將每年根據中小微企業的需求進行調整,并在服務券申報通知中予以明確。
第八條 補貼額度。單個企業年度領取總額不超過5000元。
第三章 服務機構的申請和認定
第九條 服務機構條件。在嘉興有固定的服務場所、必要的服務設施、專業的服務團隊;具有獨立法人資格,服務理念和服務業績良好,經營規范,誠信守法;專業特色明顯,具備專業化服務資質和為中小微企業提供服務的能力;具有健全的管理制度、規范的服務流程、合理的收費標準和完善的服務質量保證措施;在市平臺上注冊,或在上海等長三角區域的企業服務平臺上注冊并集體加入市平臺,自愿接受服務券主管部門出臺的管理辦法、績效評估和監督辦法。
第十條 申請和認定流程。
(一)符合條件的專業服務機構向市平臺提出申請;
(二)市平臺對申報材料進行真實性、合規性等方面審查后提出初步審查意見;
(三)市經信局組織專家對服務機構進行綜合評定;
1、續簽機構評審:對往期服務機構進行合格性考察,結合歷年度服務券完成情況,對往期服務機構服務資格進行專家合議,根據合議結果確定服務機構續簽資格。
2、新簽機構評審:依據申報服務機構提交的申報材料,經審查評分、專家合議等環節綜合評定,推薦相應類別服務機構作為嘉興市中小微企業新簽約服務機構。
3、對長期不開展服務活動,或服務績效達不到要求的服務機構,管理部門將定期給予整改通知,規定時間內整改效果不明顯的,將予以清退。
(四)平臺每年對服務機構進行評優,并在網站公布。
第四章 服務券使用管理、結算方式
第十一條 市經信局應于每年度二月份發布發放服務券通知,明確當年重點支持的服務類別、批次、條件、補貼標準以及發放服務券的對象等,并會同市級相關部門完成當年度服務機構的招募評審及協議簽訂工作。
第十二條 有服務需求、且符合條件的中小微企業可登錄市平臺的服務券專區申領,市平臺應嚴格審核,及時發放服務券。企業按照申領的先后順序領取,至當期服務券發完為止;服務券按面值抵扣等額合同款。業領取服務券后應在有效期內使用,過期作廢。
第十三條企業領取服務券后根據自身需求自行選擇購買簽約服務機構的服務項目,并與服務機構簽訂服務合同,合同內容應包括服務券編碼、產品編碼、服務名稱、服務內容、合同金額等相關內容。
第十四條服務機構應嚴格按照服務協議,向持券企業提供優質服務。合同履行完畢后,企業通過市平臺提交服務滿意度評價。企業對服務機構作出滿意度評價后,服務機構可通過市平臺提出服務券兌付申請。
第十五條簽約服務機構憑收取的服務補貼券、服務合同等資料到服務平臺申請結算,服務平臺組織專家進行申核并將審核意見報市經信委,通過后在網上公示,無異議后進行資金撥付工作。
第十六條 當年度服務券項目啟動后,市平臺每季度審核兌現服務初補助資金。服務機構憑創業服務合同、收取的服務券以及收費憑證等相關材料,在每月結束后7個工作日內,向市平臺申請補助資金。市平臺應在每季度末月底前完成對收到的各簽約服務機構補貼資料的審核,并在市平臺網站和市經信局網站公示5個工作日。如無異議,市平臺應在公示結束后14個工作日內兌現補助資金。
第十七條 市平臺應建立服務券財務管理制度和資料檔案管理制度,完整、妥善保管相關原始材料。每年度服務券工作結束后,市平臺應及時作好總結工作,并于下年度第一季度向市經信局和市財政局報送工作總結、相關財務報表。
第五章 監督管理
第十八條 服務券實行記名發放、登記使用,專項用于中小微企業購買約定的社會化服務事項,不得轉讓、流通和挪作他用。
第十九條 服務合同簽訂或者履行過程中,一旦發現服務合同有惡意串通、弄虛作假的行為,市平臺有權即時取消服務補貼券的發放并報主管部門取消簽約服務機構認定,并作為不良信用記入服務檔案。如已發放服務補貼券的,則該券作廢,并追繳已兌現的補貼資金。失信行為通報記入相關信用檔案。
第二十條 市財政局會同市經信局于每年4月底前,對市平臺上年度服務券資金補助情況進行清算,并收繳結余資金。
第二十一條 市財政局可視情會同市經信局與其他相關職能部門,對服務機構和市平臺的協議履行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并對服務券補助工作的實際情況進行調研,不斷完善服務券管理辦法和操作流程。
第六章 附 則
第二十二條 本辦法自頒布之日起生效,《嘉興市小微企業服務補貼券管理辦法》(嘉經信中小企〔2016〕126 號)同時廢止。
第二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經信局、市財政局負責解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