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中國新聞周刊》記者調查,當時商丘市政府分管政法工作的副市長張士勛,已在2008年因受賄罪被判刑。
時任商丘市公安局局長的崔保連,現已調任三門峽市,出任副市長、公安局局長。時任商丘市檢察院檢察長的吳廷學,現已調任河南省檢察院。
“政法委是黨委的職能部門,代表黨委,其角色非常關鍵和微妙。”一位退休的政法委干部告訴《中國新聞周刊》,政法委與公檢法部門的關系,簡單概括就八個字:“領導、指導、協調、監督。”在他看來,政法委是一把“雙刃劍”,如果位子沒有擺對,就容易適得其反。
據介紹,黨委政法委開協調會,一般會召集公檢法等案件承辦單位參加。會議主要有兩種形式,對于非常重大敏感的疑難案件,全體委員參加,都是各部門一把手,也稱作“大三長”會議;另一種是“小三長”會議,對于一些案件不夠重大,但又需要政法委協調的,由各部門分管副職參加,比如,公安局分管刑偵的副局長,檢察院分管公訴的副檢察長,法院分管刑庭的副院長。
學界這些年對政法委制度的批評聲此起彼伏。主要有兩種聲音。比較溫和的主張改良政法委員會制度。中國法學會郭道暉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就認為,政法委員會制度在實踐中會導致地方黨委的非法干預問題。
“政法委實際上是公、檢、法、司的聯合體。往往變成司法機關‘聯合辦公’,多屬互相‘配合’,而很少或取消了‘互相制約’。或者政法委員會的委員制變成政法委書記首長負責制,他個人說了算。重要案件都須給他審批,成了判案的習慣程序。”
另一種主張取消政法委員會協調辦案制度。中國公安大學崔敏教授在一篇文章中就主張廢止政法委員會協調辦案的制度,取消政法委員會。“過去多年形成的由各級黨委政法委牽頭,公檢法各部門‘聯合辦公’、協調定案的制度,缺乏法律依據,由于法院和檢察院都必須貫徹政法委的‘協調’意見,實際上他們不可能獨立行使職權”。
庭審定罪
趙作海依舊羈押在柘城縣看守所。
沒有增加新的證據。重大疑點也沒有得到解決。政法委協調會后的2002年10月22日,商丘市檢察院受理趙作海案。
此時,主訴檢察官汪繼華已離開檢察院,案件由助理檢察員鄭磊承辦。
至今,鄭磊仍記得當時擺在他面前的卷宗上,有上級部門負責人對此案“快審快判”的批示,“當時要求我們必須在20天內起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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