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行政機關公文處理辦法 公文份數序號是將同一文稿印制若干份時每份公文的順序編號。 份數序號標注在公文首左上角。
(二)緊急公文應當根據緊急程度分別標明“特急”、“急件”。 其中電報應當分別標明“特提”、“特急”、“加急”、“平急”。 電報的緊急程度增加了“特提”,即“特急提前”。緊急程度標注在公 文首版心右上角一行。如果遇到“密級”和“緊急程度”需同時 標識時,先標“密級”,再在下一行標“緊急程度”。
(三)發文機關標識應當使用發文機關全稱或者規范化簡稱;聯合行 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
“發文機關標識”原《辦法》為“發文機關”,本《辦法》改為“ 發文機關標識”,更準確了。“發文機關標識”就是人們通常所稱的“ 紅頭”。它是由發文機關全稱或規范化簡稱加“文件”二字組成,套紅 色。各級地方政府的“發文機關標識”的字號要小于國務院文件的“ 發文機關標識”的字號。
“聯合行文,主辦機關排列在前”,這里應理解為行政機關聯合行 文。黨政軍機關聯合行文,按慣例仍按黨、政、軍順序排列。行政機關 聯合行文,也可以只使用主辦機關的“發文機關標識”。
(四)發文字號應當包括機關代字、份、序號。聯合行文,只標明 主辦機關發文字號。
機關代字、份、序號是“發文字號”的三要素。機關代字,即發 文機關的代表文字,機關代字應準確,盡量減少字數。如吉林省人民政 府的機關代字為“吉政發”,國務院的機關代字為“國發”。份應寫 全稱,例如“XX”,不得寫成“”,用方括號括起來,不可用圓括號 。序號是發文的流水號,序號不編虛位(如“”不編為“”),不加 “”字,標注在“發文機關標識”下方紅色橫線以上居中位置。
“聯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發文字號”,這里也是指行政機關聯 合行文,只標明主辦機關的發文字號。而黨政機關聯合行文,一般只標 明黨委機關的發文字號,政府機關與軍隊機關聯合行文,一般只標政府 機關的發文字號。
(五)上行文應當注明簽發人、會簽人姓名。其中,“請示”應當在 附注處注明聯系人的姓名和電話。
《辦法》增加了注明會簽人的姓名,會簽人包括聯合上行文的各部 門的簽發人和會簽部門簽發公文的負責人。“簽發人姓名”標注在發 文字號右側,“簽發人”后標冒號,冒號后標簽發人的姓名。凡標注簽 發人的公文,發文字號不再居中了,與簽發人在同一行,移至左側。
“聯系人”應當是熟悉文稿的具體負責人。以省政府向國務院報 送“請示”為例,聯系人應是負責審核該“請示”的業務處室的負責人 ,標注在附注處,用圓括號括起來。
(六)公文標題應當準確簡要地概括公文的主要內容并標明公文種 類,一般應當標明發文機關。公文標題中除法規、規章名稱加書名號外 ,一般不用標點符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