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本條上述規定,第一,單位必須按時足額繳存;第二,不得隨意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第三,單位經濟效益好轉后,應提高繳存比例或者補繳緩繳部分。目前,有些單位不繳、少繳住房公積金現象比較嚴重,損害了職工合法權益,影響了我國城鎮住房制度改革深化的進程。職工個人、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加強對單位繳存行為的督促與管理,切實維護職工的合法權益。當前,我國正在進行國民經濟產業結構的調整,對于處在調整階段、經濟確有困難的單位,可按上述規定程序,實事求是地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的申請。這樣既可避免對推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隨意性,又可防止挫傷職工工作積極性。
(一)辦理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程序
1、提交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工會討論通過;
2、單位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申請;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
4、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
(二)繳存比例的恢復和緩繳部分的補繳
為了保護職工的利益,加強住房公積金制度的嚴肅性,申請降低繳存比例或者緩繳的單位應依據實際情況提出降低繳存的比例或緩繳的期限,繳存比例不得降低為零,緩繳期限不能無限制。為了保證住房公積金繳存的連續性,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批準單位緩繳期限一次最長不能超過一年。緩繳職工住房公積金不能理解為停繳或不繳職工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住房工資收入,依據國辦發〔1996〕35號文件的規定,當單位破產時單位所欠職工住房公積金優先予以償還,因此對單位緩繳的職工住房公積金更應在單位經濟效益好轉時予以補繳。
第二十一條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計息時間及標準的規定。
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自存入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之日起按照國家規定的利率計息。根據中國人民銀行《關于印發〈人民幣利率管理規定〉的通知》(銀發〔1999〕77號)文件第十四條規定,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存款,當年歸集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活期存款利率計息,結息后轉入上年結轉戶;上年結轉的按結息日掛牌公告的3個月定期整存整取存款利率計息。公積金的結息日為每年的6月30日。按有關部門規定,住房公積金利息收入不征收利息稅。因為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和職工所在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一筆長期住房儲金,歸職工個人所有,所以職工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存款利息是職工個人的法定收益,任何單位或個人都不允許侵占。
住房公積金利息計息公式為:本年度利息額(上年7月1日至當年6月30日止)=當年住房公積金存款年利率×本年度住房公積金月匯繳額×各月住房公積金匯繳日至6月30日的天數之和÷365+結轉住房公積金存款年利率×上年度公積金本息結轉總額。
第二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金有效憑證的規定。
職工有權了解自己的住房公積金繳存情況,因此,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職工住房公積金有效憑證是指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全面反映職工個人住房公積金賬戶內住房公積金資金的增減、變動及結存情況的證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為職工出具有效憑證,不僅可以將其與職工債權債務關系加以確定,而且還可以通過有效憑證的發放增強繳存住房公積金的透明度,調動職工關心、參與住房公積金制度的積極性,維護自身合法權益。具體包括:職工賬戶余額對賬單和住房公積金存折或查詢卡。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可采用電信查詢系統,方便職工查詢住房公積金。
第二十三條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一)機關在預算中列支;
(二)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三)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釋義】本條關于單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列支渠道的規定。
根據本規定,單位為職工繳存的住房公積金,用管理中心開具的繳存憑證,按照下列規定列支:
(1)機關單位在預算中列支;
(2)事業單位由財政部門核定收支后,在預算或者費用中列支;
(3)企業在成本中列支。
按照國家有關政策規定,單位和個人實際繳存的住房公積金,不計入個人當期的工資、薪金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個人按規定支取已繳存的住房公積金時,免征個人所得稅。職工住房公積金個人賬戶存款利息收入免征個人所得稅。
第四章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離休、退休的;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的提取范圍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的提取是指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按照規定把自己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取出來,從而實現住房公積金的價值,發揮其作用的行為。建立住房公積金定向用于住房消費,職工有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積金的權利。住房公積金制度的作用是通過提取和使用來具體體現的。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的目的主要是:第一,保障職工權益、提高住房消費能力。第二,保證合理使用、安全運作,減小資金風險。第三,促進住房金融體系的建立和完善。提取和使用有多種形式。一方面,職工可以提取自己賬戶內的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可以按規定償還住房貸款本息和部分房租;另一方面,職工可以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用于規定的住房消費,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互通和融通的作用。此外,住房公積金作為政策性資金,其增值收益還可以作為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發揮社會保障的作用。在住房公積金的使用過程中,需要有規范的管理和監督體制,確保住房公積金合理、安全、有效的使用,保證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和運作安全。本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二)離休、退休的;(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四)出境定居的;(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項規定,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的,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職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職工的繼承人、受遺贈人可以提取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無繼承人也無受遺贈人的,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從本條規定可見,住房公積金提取和使用范圍包括:
(一)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
“自住住房”是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居住其內且對該房屋擁有所有權的住房,也就是說所購、建、大修住房的產權歸職工所有。因此,對購買、建造、翻建、大修的房屋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包括配偶、父母、子女等)可以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如果居住的房屋是承租的住房或只擁有使用權的住房等等,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如果是對住房不擁有所有權的家庭成員,也不能提取自己的住房公積金。職工為購、建、大修自住住房而提取住房公積金,是住房公積金的主要提取方式。此項規定了四種行為:
1、購買。是指職工買下住房,擁有所購住房的所有權,住房可以是商品房、安居房、經濟適用住房、自住的公有住房、私產房等;
2、建造。根據1983年5月25日國務院批準、城鄉建設環境保護部發布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是指城鎮居民經房地產管理機關、城市規劃管理機關等部門批準建造住房;
3、翻建。根據1985年1月1日原城建環保部批準試行的《房屋修繕范圍和標準(試行)》,是指對住房全部拆除、另行設計、重新建造住房;
4、大修。大修是指需要牽動或拆換住房部分主體構件,但不需全部拆除住房。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第#(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并限定上述四種行為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裝修、裝飾、中修、小修等行為都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
(二)離休、退休
職工離休、退休時,就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只發離退休費,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來源不存在了。同時,職工離退休后住房問題一般不是主要問題了,沒有必要繼續限制其使用方向,職工可以提取用于養老、醫療等方面,所以,應當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
(三)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
職工在職期間,由于事故、災禍等原因完全喪失勞動能力(需要勞動部門或醫院出具證明文件),職工無法繼續工作,與單位終止了勞動關系,單位不再向其發放工資,住房公積金的來源同樣不存在了,所以規定了這種特殊情況的提取。要注意兩點:一是,職工完全喪失勞動能力,而不是部分喪失;二是,必須同時具備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條件,二者缺一不可。
(四)出境定居
在這種情況下,職工已經超出了中國區域,也就超出了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范圍,因此,應允許提取。本項要求職工的出境定居,如果職工只是到外國工作,出國進修、學習等而非定居,都不符合本項規定,不得提取。
(五)償還購房貸款本息
職工購買住房使用住房貸款,就會產生還本付息的問題,這也是職工住房消費的一種重要形式,每月的還款額就是職工的住房消費支出,因此應允許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支付。根據本項規定,只有購房貸款才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如果是建房、大修住房貸款,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償還貸款本息。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規定比例的部分
解決住房問題有購房和租房兩種形式,租房和購房一樣,是解決住房問題的重要形式,前面兩項規定是解決購房問題,本項規定是解決租房問題。如果租房居住的職工家庭,其租金在家庭工資收入中所占的比例過大,超出了職工對住房消費的承受能力,就需要提取住房公積金解決支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因此,應允許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房租。根據發達國家的情況,房租占家庭收入的比例一般達到25%左右,考慮恩格爾系數與我國相近的發展中國家的情況,一般為10%到15%。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可以參考國外經驗,根據本地區經濟發展情況、住宅市場狀況、收入水平、房租水平等因素作出具體規定。比例標準不能太低,太低不僅低估了職工家庭對租金的實際承受能力,而且會由于提取過多造成住房公積金的流失;但也不能太高,太高將起不到對職工住房消費的支持作用。房租超出規定比例時,職工就可以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超出規定比例的部分。對職工有能力負擔的在規定比例以下的部分,不能提取住房公積金支付。
(七)職工死亡
職工在職期間可能出現死亡的情況,這時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條件同樣不具備了,就應允許提取。職工的死亡分為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二者的法律效果是一樣的,宣告死亡應當按照《民法通則》規定的條件和程序申請,由法院作出宣告死亡判決。職工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所有的合法財產,在職工死亡后就列入遺產的范圍進行繼承,應當按照《繼承法》的規定來執行,如果死亡職工有遺囑或遺贈扶養協議的,由遺囑繼承人或者受遺贈人繼承;沒有遺囑和遺贈扶養協議的,按照法定繼承的規定由法定繼承人繼承。遺囑繼承人、法定繼承人和受遺贈人都有權提取死亡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至于如何分配遺產,按照《繼承法》的規定進行。本款還規定了死亡職工沒有繼承人和受遺贈人時住房公積金的處理,規定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納入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
對喪失住房公積金繳存條件的提取,應當同時注銷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這是由于這種提取都是基于繳存條件的喪失,既然繳存條件不具備了,職工提取后不再繳存,當然應當注銷賬戶。
第二十五條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提取程序的規定。
本條規定,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的,所在單位應當予以核實,并出具提取證明。職工應當持提取證明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提取住房公積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作出準予提取或者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其具體程序如下:
(一)向本單位提出提取申請
凡是符合提取條件的職工,首先應當向單位提出提取申請,由單位對職工是否符合提取條件進行初審。住房公積金制度是以職工所在的單位為紐帶建立的,單位擔負著為職工繳存住房公積金等職責,參與提取住房公積金的核實也是單位所負擔的一項具體工作。單位每月將單位繳存的和為職工代繳的住房公積金匯繳到銀行,對于職工的繳存數額等情況單位掌握的是第一手資料,而且對職工本人的工作、身份、住房等情況也十分清楚。要求職工在提取住房公積金時由單位進行核實是十分必要的,可以防止其他職工冒領等情況出現,保證職工的利益不受侵害。
(二)單位核實并出具證明
單位進行核實的內容,包括是否是職工本人、住房公積金的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方面內容,如果發現問題就可以及時解決,避免糾紛,提高辦理提取的效率。單位核實正確后應當及時給職工出具提取證明,證明單位對職工的提取核實無誤。
(三)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申請
職工提取住房公積金應當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提取申請,同時提供有關證明文件。證明文件包括單位開具的提取證明、能夠證明提取符合本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條件的文件。這些證明符合規定條件的文件具體包括:
1、購買自住住房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包括商品房買賣合同、公有住房買賣協議書等;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規劃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1983年國務院批準頒發的《城鎮個人建造住宅管理辦法》);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的有關質量監督機構辦理的質量監督手續證明(建設部發布的《城市房屋修繕管理規定》,1991年8月1日起施行)等;
2、離休、退休的,提供離休證、退休證等;
3、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并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的,提供醫院證明或者勞動能力鑒定證明(勞動鑒定委員會《傷殘職工勞動能力鑒定表》)、與單位終止勞動關系證明等;
4、出境定居的,提供房籍管理部門出具的出境證明;
5、償還購房貸款本息的,提供購房合同或協議、貸款合同、還款證明等;
6、房租超出家庭工資收入的規定比例的,提供工資收入證明、租賃合同等;
7、繼承人、受遺贈人提取死亡職工的存儲余額的,提供身份關系證明、合法繼承或遺贈證明等;
除上述證明外,一般還應當提供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比如住房公積金存儲卡或存儲存折等)、提取人的身份證等證件。
(四)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允許提取并通知申請人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到職工的提取申請和上述證明文件后,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情況、提取條件的證明文件、申請人的身份等進行審核,查驗申請人提供的證明是否屬實,存儲余額是否正確,是否符合提取條件等。如果申請人提供的文件不全,應當允許申請人補齊;申請條件具備、情況正確、身份屬實的,作出準予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到銀行辦理支付手續;不具備申請條件的,作出不準提取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在通知中應當告知申請人不準提取的原因,使申請人做到心中有數。需要注意的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決定和通知有3日的時限,也就是說,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在受理申請之日起3日內完成審核、決定的工作,并把決定通知申請人。
(五)受委托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準予提取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可以持有準予提取決定以及存儲余額等證明文件到銀行辦理支付手續。
第二十六條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受理申請之日起15日內作出準予貸款或者不準貸款的決定,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受委托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貸款的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本條規定的住房公積金貸款專指職工個人貸款,這是從建設性貸款向消費性貸款的轉變,是對住房公積金使用方向的重大調整,改變了長期以來重建設、輕消費的觀念,有利于改變職工消費結構,使住房消費支出達到職工家庭收入的合理比重,保證國家、單位和職工的合理負擔;調整房地產市場結構,解決有效需求不足的問題,達到住宅市場供求平衡和優化結構。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涵義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是指按《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的借款人,在購買自住住房時,以其所購住房或其他具有所有權的財產作為抵押物或質物,或由第三人為其貸款提供保證并承擔償還本息連帶責任,申請的以住房公積金為資金來源的住房貸款。具體包括以下四個方面的涵義:
第一,明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對象和條件。住房公積金貸款對象必須是按照《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規定正常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貸款辦法》具體規定為:及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12個月以上。不實行住房公積金制度的離退休人員、無工作的城鎮居民及不正常繳交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均不能申請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
第二,明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用途。住房公積金貸款均只能用于職工個人購買自用普通住宅,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挪作他用。自用普通住宅可以是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住房和二級市場住房。
第三,明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方式。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擔保可以采取抵押、質押和保證人擔保三種方式。
第四,明確了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資金來源。住房公積金貸款不同于國有商業銀行以其自有資金發放的商業性住房貸款,其貸款的資金來源是職工個人和所在單位為個人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二)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區別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與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的不同點主要表現在以下五個方面:
(1)貸款主體不同。住房公積金貸款主體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商業性住房貸款主體是各商業銀行。
(2)貸款對象不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對象是經資信考察合格,具有還款能力的自然人,公積金貸款對象是除具備商業性貸款所要求的條件外,還必須是正常繳存公積金12個月以上的在職職工。
(3)貸款資金來源不同。商業性個人住房貸款資金來源是各商業銀行的自營資金(居民或單位存款),而住房公積金貸款資金來源是職工個人及所在單位繳存的住房公積金。
(4)貸款利率不同。住房公積金貸款實行低存低貸的原則,利率分兩檔,具體為:貸款期限5年以內(含5年)的,年利率為4.14%;5年以上的,年利率為4.59%,均低于商業性貸款利率。
(5)貸款風險承擔主體不同。商業性貸款風險由發放貸款的商業銀行承擔,公積金貸款風險由確定發放貸款的住房公積金管理機構承擔。
(三)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法律依據
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遵循的主要法律依據有:國務院《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業銀行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擔保法》、中國人民銀行《貸款通則》、《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等法律、法規。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具體規定及操作程序依據中國人民銀行頒布的《個人住房擔保貸款管理試行辦法》、《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結合住房公積金特點及地方性住房公積金貸款規定執行。
(四)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條件
本條第一款規定,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從規定可見,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有兩個限制性條件,一個是對貸款申請人條件的限制,另一個是對貸款用途的限制。
1、貸款申請人必須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
住房公積金是一種具有互助性質的儲金,只有按規定履行繳存住房公積金義務的職工,才能享有使用貸款的權利。對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進行限制性規定,其目的在于明確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權利,確保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合理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強職工督促單位按期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維護自身權益的積極性。
2、職工在購買、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時,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建立住房公積金的目的是解決職工住房問題,使用住房公積金應嚴格遵循定向使用原則,專項用于職工住房消費,為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解決住房問題提供融資支持。
3、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的條件
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借款人需同時具備下列條件:
(1)具有完全民事行為能力的自然人。只有具有相應的民事行為能力的人才能進行民事法律行為。對于自然人而言,分為無行為能力人、限制行為能力人和完全行為能力人。完全行為能力人是指十八周歲以上的成年人和十六周歲以上不滿十八周歲以自己的勞動收入為主要生活來源者。
(2)具有城鎮常住戶口或有效居留身份。借款人應具有所購住房所在地的常住戶口,因考慮到目前人才交流比較頻繁,異地工作的人越來越多,若沒有所購住房所在地常住戶口,亦可以有效居留身份證明替代,但貸款年限不得超過其有效居留年限。
(3)有穩定的職業和收入,信用良好,有按期還本付息的能力。貸款對象應是單位正式職工,而不是臨時職工,在核定其貸款額度時,應以其穩定收入來測算。
(4)借款人及其所在單位已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建立正常的住房公積金繳存關系,及時足額繳存公積金在12個月以上。
(5)具有購買住房的合同或協議,借款人必須是購房合同約定的產權人;所購住房為商品住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有住房。住房公積金貸款的發放是以借款人發生購房行為為前提的,購房合同要真實、有效,不得以虛假的購房合同騙取貸款。借款人必須是所購住房約定的產權人,不得替代未交住房公積金的其他人申請公積金貸款。所購住房為商品房、經濟適用住房、房改房和上市已購公房,購買豪華住宅不能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
(6)有不低于所購住房全部價款30%的資金作為首期付款。
(7)借款人應同意以所購房產或貸款人認可的其他房產作抵押并辦理房產保險手續,或以有價證券作質押,或由有足夠代償能力的第三人作為保證人。
(五)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程序
本條第2款規定,職工使用住房公積金貸款依次要經過以下程序:職工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是否準予貸款并通知申請人,準予貸款的由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1、借款人應首先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出貸款申請
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七條的規定,借款人需要貸款必須提出申請,并以書面形式作出。同時,根據《貸款通則》第二十五條、《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第六條的規定,借款人需提供身份證、家庭經濟收入證明、購買(建造、翻建、大修)住房合同或協議、擔保等有關證明材料。申請人到管理中心貸款業務部門領取《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表》,按照填寫說明的要求,如實填寫申請表一式三份,并提供下列申請資料:
(1)借款人及配偶的有效身份證明原件及復印件(身份證、戶口本或有效居留身份證明)。
(2)借款人及配偶工作單位出具的有關借款人的職業、住房情況及住房公積金繳存等情況證明(即《住房公積金貸款申請人及配偶單位情況證明》一式三份)。
(3)購房合同意向書、購房合同書及其他有效購房文件;大修住房合同書、工程概算及房產證明。
(4)用于貸款擔保的抵押物產權證明、質物清單,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
(5)管理中心要求提供的其他文件或資料:具備購房支付首期規定比例房價款的資金證明(存款單或已交首期房價款的證明)等。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審核、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理借款人申請后,應當對借款人申請貸款的資格、資信等情況進行審核,審核的內容主要有:
(1)借款人繳存住房公積金情況。包括借款人是否建立住房公積金,是否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否欠繳住房公積金等;
(2)借款用途。審核借款人提供的購買住房合同或協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由規劃行政管理部門、房地產行政管理部門出具的證明文件;
(3)借款內容。對借款人提出的貸款額度、期限等申請進行審核,是否符合有關住房公積金貸款的規定;
(4)貸款資信審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對借款人信用狀況及償還貸款能力進行審查,并核實貸款擔保情況,包括抵押物或質物清單、權屬證明以及有處分權人同意抵押或質押證明,有關部門出具的抵押物估價證明,保證人同意提供擔保的書面文件和保證人資信證明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根據上述情況,對貸款進行審批。對借款人信用狀況差、無貸款償還能力或貸款擔保不落實,貸款風險較大的,應不予批準發放貸款。對信用狀況良好、貸款擔保屬實的借款人,準予發放貸款,并確定批準的貸款額度、期限、利率等內容。
3、通知借款申請人
對于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及時通知借款申請人,并出具準予貸款的通知,使符合條件的借款申請人能及時辦理手續,獲得貸款。對于不符合貸款條件的借款人,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也應及時告知借款申請人不準貸款的原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出準予或不準貸款決定并通知申請人規定了15日的期限。
4、銀行辦理貸款手續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獨立的事業單位,不是金融機構,不能直接發放貸款,貸款手續必須由受委托商業銀行辦理。受委托商業銀行在接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出具的準予貸款通知后,應按《貸款通則》、《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委托合同》辦理貸款程序的規定,辦理貸款手續,簽訂借款合同,按期發放貸款。受委托銀行應與審查合格的借款人簽訂借款合同、抵押合同(或質押合同、保證合同),需要辦理抵押或質押登記的,要依法辦理登記手續,并按借款合同規定按期發放貸款。值得注意的是,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依據《貸款通則》第七條:“委托貸款,系指由政府部門、企事業單位及個人等委托人提供資金,由貸款人(即受托人)根據委托人確定的貸款對象、用途、金額、期限、利率等代為發放、監督使用并協助收回的貸款,貸款人(即受托人)只收取手續費,不承擔貸款風險”的規定,住房公積金貸款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委托受委托銀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承擔。
第二十七條申請人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的,應當提供擔保。
【釋義】本條關于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規定。
依據我國有關法律、制度的規定和出于貸款資金安全方面的考慮,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借款人必須提供擔保。為了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本條規定要求申請住房公積金貸款必須提供擔保。這既是貸款人的權利,也是申請貸款的前提條件。
(一)個人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必要性
貸款人發放貸款面臨的主要風險是信用風險,即由于借款人不能如期償還貸款本息,將給貸款人帶來損失的可能性。貸款人發放貸款時必須考慮貸款的安全性,嚴格審查借款人的資信,同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擔保是指促使債務人履行債務,保障債權人的債權得以實現的法律措施。具體到貸款擔保,是指為保證貸款債務履行,提高貸款償還的可能性,降低貸款資金損失的風險,由借款人或第三人對貸款本息的償還提供人或物的保障的一種法律措施。當借款人違反借款合同或因財務狀況惡化無法償還貸款本息時,貸款人可以通過擔保債權的實現來收回貸款本息。由于住房公積金屬于職工個人所有,在職工離休、退休或有其他情況時必須返還給職工本人,為確保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利益不受侵害,在住房公積金使用中,安全性原則成為應遵循的首要原則。在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時,要求借款人提供擔保,作為防范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保障貸款資金安全的一項重要措施,對于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運作具有重要意義。要求貸款申請人提供貸款擔保有以下兩方面的積極作用:第一,貸款擔保為貸款人提供了一個可以影響或控制的潛在還款來源,當借款人違約不履行還款義務時,擔保就會變為現實的還款來源,增加了貸款最終償還的可能性。第二,貸款擔保的存在,使借款人在整個貸款期內一直有履行借款合同的壓力,能夠提示和督促借款人積極履行還款義務。但應注意,債務的擔保對于債權人來說是除主債權外的一種從債權,貸款擔保并不一定能夠確保貸款得以償還。因此,貸款擔保不能取代對借款人的信用狀況的審查。
(二)住房公積金貸款擔保的形式
根據《擔保法》和《個人住房貸款管理辦法》,住房公積金貸款主要有抵押、質押、保證三種擔保形式。
1、抵押
抵押是指借款人或第三人在不轉移財產占有權的情況下,將財產作為債權的擔保。貸款人持有抵押財產的擔保權益,當借款人不履行借款合同時,貸款人有權以該財產折價或者以拍賣、變賣該財產的價款優先受償。以借款人的財產抵押的,借款人為抵押人;以第三人的財產抵押的,第三人是抵押人,對貸款人的抵押權都是一樣的。抵押是住房公積金貸款的主要擔保形式,實踐中一般是以住房特別是所購住房為抵押物,即住房抵押貸款,這種抵押貸款有這樣的優勢:抵押物和貸款之間有直接的聯系,發生問題對抵押物容易處理,而且抵押物價值也易于確定。《城市房地產抵押管理辦法》(建設部令第56號,1997年6月1日施行,2001年8月15日修正)對住房貸款抵押作了詳細規定。住房貸款抵押包括現房抵押和期房抵押兩種,這兩種住房抵押都必須按照規定到房地產管理部門辦理抵押登記。期房抵押又稱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是指購房人在支付首期規定的房價款后,由貸款銀行代其支付其余的購房款,將所購商品房抵押給貸款銀行作為償還貸款履行擔保的行為。預購商品房貸款抵押的,商品房開發項目必須符合房地產轉讓的條件并取得商品房預售許可證,抵押的商品房在抵押期間竣工的,當事人應當在抵押人取得房地產權屬證書后,重新辦理房地產抵押登記。
2、質押擔保
貸款質押是指借款人或者第三人將其動產或權利交貸款人占有,將該動產或權利作為債權的擔保。當借款人不履行債務時,貸款人有權將該動產或權利折價出售來收回貸款,或者以拍賣、變賣該動產或權利的價款優先受償。如用國債、銀行定期存單等有價證券進行質押。用于質押的有價證券票面金額不得低于借款本息金額。辦理質押登記的費用由借款人承擔。質押包括動產質押和權利質押,貸款擔保一般采用權利質押,因為權利憑證易于保管。
3、保證擔保
保證是貸款擔保的另一種重要形式,是指保證人與貸款人約定,當借款人違約或無力歸還貸款時,保證人按照約定履行債務或承擔責任的行為。保證包括一般保證和連帶責任保證,如果沒有約定或約定不明確的,將作為連帶責任保證承擔保證責任。
第二十八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保值管理的規定。
本條規定了住房公積金保值的前提、程序和方式。另外,為了避免發生風險,禁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其他人(包括法人、自然人)提供擔保。
(一)住房公積金保值的前提
首先強調住房公積金應優先用于個人賬戶的提取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在保證本《條例》第二十四條和第二十六條規定的資金用途,留有足夠的提取備付資金和委托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基金后,可以用于購買國債。這是因為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的住房儲金,它的主要用途是解決職工的住房消費需求。因此,在住房公積金的年度計劃中應當優先全額保證職工的提取和貸款的需求,留有足夠的資金予以滿足,在這個前提下,如果資金量還有剩余,才可以用于購買國債。
(二)住房公積金保值的程序
保值運作的主體是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但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無權決定住房公積金保值形式,住房公積金的保值形式應由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的年度歸集、使用計劃時,先要考慮年度可用資金的數量,在可用資金的限度內,根據地區經濟發展狀況、住房市場情況、資金需求情況等因素,編制符合實際情況的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如果在滿足提取、貸款的前提下,可用資金還有剩余,可以編制購買國債的資金計劃。住房公積金的歸集、使用計劃報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就可以按照批準的資金使用計劃進行保值運營。
(三)住房公積金的保值方式
住房公積金是屬于職工個人所有的住房儲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機構,是住房公積金負債主體,住房公積金使用的安全性是運作的基本要求。在保證運作安全性的前提下,應最大限度的提高資金運作的效益性。如果這筆資金沉淀在銀行就不能充分發揮住房公積金的作用,沒有做到合理使用。國債是政府通過發行有價證券籌集財政資金所形成的一種債權債務關系,是以政府信用為擔保的國家債務,是風險最小的投資形式之一。在保證安排職工個人提取和發放住房公積金貸款的前提下,經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批準,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購買國家發行的國債或者二級市場的國債。購買國債相對于住房公積金在銀行賬戶內沉淀,高于銀行按三年零存整取存款利率支付利息,既保證了資金運作的安全性,又具有更好的效益性。股票、金融債券、企業債券等其他投資形式,與國債相比,盡管可能具有更高的投資回報率,但由于具有較高的風險,有損失本金、收益低于沉淀資金存款利息收入等投資失敗的可能,不符合住房公積金運作安全性的要求。
(四)禁止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住房公積金沒有所有機。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是企業,不以營利為目的,所負責管理的住房公積金是職工個人所有的資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擁有的是管理權,不是所有權,對住房公積金而產生的收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同樣是只有管理權,沒有所有權,所以,住房公積金及其收益不屬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
第二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增值管理的規定。
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應當存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銀行開立的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專戶,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和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一)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應當專戶存儲,專戶管理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單獨在受委托銀行開立增值收益專戶,單獨核算管理。住房公積金的增值收益只能用于《條例》規定的三種用途,不能用于其他方面。對增值收益專戶存儲,專款專用,以區別于對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
(二)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用途
根據本條規定,增值收益應用于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即:
1、建立住房公積金貸款風險準備金
住房公積金集中歸集使用,向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個人住房貸款,不可避免會存在貸款風險。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安全,防范住房公積金風險,應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制度,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用于核銷因住房公積金貸款不能償還而造成的資金損失,保護了全體職工的合法利益。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是政府授權對住房公積金進行管理的機構,應代表繳存住房公積金職工的利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為保證其正常運作,必然會發生一定數量的、必要的、合理的管理費用的支出,本條規定了管理費用的來源,以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正常工作。
3、建立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
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在保證建立貸款風險準備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的情況下,如果仍有節余,為提高資金使用的社會效益,可用于建設城市廉租住房的補充資金,以解決最低收入職工的住房困難問題。
第三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的來源及標準的規定。
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后,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上交本級財政,由本級財政撥付。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標準,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按照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制定。
(一)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使用的程序
根據本條第1款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使用程序如下:
第一,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照規定的標準編制全年預算支出總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預算支出總額可以考慮以上年度的支出和使用情況、本年度的支出預測、本年度工作計劃和費用計劃等因素,既保證資金能夠滿足工作的需要,不影響正常工作的開展,又本著精簡節約的原則,合理控制開支,反對鋪張浪費。
第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管理費用報本級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批準。財政部門是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的監督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經費的批準是監督的具體體現。財政部門應當對管理費用予以審批,而且財政部門也具有審核經費的業務經驗,能夠較好地批準合理的費用。
第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從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中將管理費用上交本級財政。批準的管理費用上交財政,可以保證資金管理的專款專用,與其他的增值資金以及住房公積金分開,不致于混淆或者被挪用。
第四,由財政撥付給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政撥付費用時,一方面要及時足額撥付資金,保證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正常工作的開展,另一方面也要合理,避免奢侈浪費。
(二)住房公積金管理費用標準的制定
本條第2款規定,由省級的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建委、建設廳)會同同級財政部門(財政局、財政廳)制定,標準略高于國家規定的事業單位費用標準。
第五章監督
第三十一條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
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的規定。
本條規定,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當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可見,財政監督是住房公積金運作的保證。
(一)財政監督的概念和意義
財政監督,是指財政部門對于住房公積金的管理和使用情況進行的監督和檢查,它是住房公積金最主要的監督機制。新《住房公積金管理條例》對財政監督的范圍和參與形式作了具體的規定。財政監督是一種政府職能部門監督形式,政府職能部門監督是住房委員會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監督的主要手段。加強住房公積金監督具有以下作用:
第一,有利于保證住房公積金的安全性和專項使用性;
第二,有利于規范住房公積金的管理行為;
第三,有利于保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權利;
第四,有利于住房公積金制度的推進和住房制度改革的深入發展。
與審計監督、社會監督相比,財政監督在住房公積金監督體系中居首要地位。依據新《條例》的規定和有關財務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規,財政部門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住房公積金管理、運作中的行為進行監督。
(二)財政監督的內容
財政監督包括事前、事中、事后監督三個環節。
1、事前監督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應征求財政部門意見。財政部門的事前參與從根本上保證了住房公積金的資金安全性和專項使用性。
2、事中監督是指住房委員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財政部門作為管委會的重要組成成員履行其參與議事決策的職責,以確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決策的正確性。
3、事后監督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根據新《條例》規定,財政部門要結合當地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進行監督,并將監督情況向管委會通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自覺主動接受財政部門的監督,積極配合財政部門的監督工作。
(三)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的方式
本條第2、3款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財政部門通過提出意見和參與審議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的方式,實現財政監督職能。
(四)住房公積金財政監督的范圍和形式
1、地方有關人民政府財政部門應當加強對本行政區域內住房公積金歸集、提取和使用情況的監督,并向本級人民政府的管委會通報。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編制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時,要征求財政部門的意見。
3、住管委會在審批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和計劃執行情況的報告時,必須有財政部門參加。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管委會審議。
5、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第三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編制的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應當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年度預算、決算和財務報告審核、審議及公布的規定。
經財政部門審核后,提交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審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每年定期向財政部門和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報送財務報告,并將財務報告向社會公布。所謂住房公積金預算是指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按住房委員會批準的年度住房公積金歸集使用計劃編制的財務收支計劃。財政部門審核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目的是加強財務管理,規范住房公積金財務收支活動。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的審議實行兩審制,即財政部門初審(審核)、住房委員會復審(審議)。這與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審議程序不同,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實行一審制,即住房委員會一次性審議。財政部門作為住房委員會的成員單位應對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提出意見。住房公積金年度預、決算之所以采用兩審制,是由住房公積金預算、決算的重要性決定的。為保障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合法權益,防止住房公積金被挪用、侵占或出現其他侵害住房公積金所有者權益的行為,財政部門應當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方式是審核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年度預、決算報告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社會公布的財務報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必須按規定接受同級財政部門的財務監督,向財政部門報送財務報告。報送的財務報告主要反映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資產、收益和負債狀況,是反映住房公積金財務狀況的總結性書面文件。財務報告包括財務報表和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收支報表包括:資產負責表、住房公積金收支情況表、收益分配表以及財務情況說明書。財務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住房公積金歸集運用情況、收益分配情況、對本期或下期財務狀況發生重大影響的事項以及要說明的其他財務事項。向社會公布財務報告屬于社會監督范疇,財政監督實際上對資金的使用是一種安全性的保障,而社會監督則是體現住房公積金所有者對自身權益的體現。這既有利于保護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的權利,也有利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保持相對的獨立性和穩定性,同時也體現了政府職能部門的監督作用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接受住房公積金所有者社會監督的作用。
第三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審計監督的規定。
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依法接受審計部門的審計監督。審計監督是一種重要的監督形式。根據《審計法》第2條規定:“國務院各部門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門的財政收支,國有金融機構和企業事業組織的財務收支,接受審計監督。審計機關對前款所列單位財政收支或者財務收支的真實、合法和效益,依法進行審計監督。”實踐中,對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計監督主要包括以下內容:
1、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收入的真實性,有無隱瞞、轉移收入;
2、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費用支出的真實性、合法性,有無虛報費用、虛列支出;
3、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損益、收支分配的真實性、合法性;
4、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財務收支計劃的完成情況。
第三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
(一)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
(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
(三)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釋義】本條關于對單位的監督的規定。
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督促單位按時履行下列義務:(1)住房公積金的繳存登記或者變更、注銷登記;(2)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3)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
根據上述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和職工有權對單位進行監督。監督的主要內容包括:
1、是否及時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或者變更、注銷進行了登記;
2、是否及時為單位職工辦理了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3、是否按時足額地為單位職工繳存了住房公積金。
第三十五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委托合同約定的業務。
受委托銀行應當按照委托合同的約定,定期向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提供有關的業務資料。
【釋義】本條關于對受委托銀行的監督的規定。
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應當按照中國人民銀行的有關規定,指定受委托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商業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委托受委托銀行辦理住房公積金貸款、結算等金融業務和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繳存、歸還等手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可見為規范辦理委托業務,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定期與受委托銀行簽訂委托合同,并根據委托合同的約定督促受委托銀行及時辦理合同約定業務。從《合同法》的角度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對受委托銀行的監督是委托人對受委托人的監督。
第三十六條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
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的職工個人監督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職工、單位有權查詢本人、本單位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提取情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受委托銀行不得拒絕。職工、單位對住房公積金賬戶內的存儲余額有異議的,可以申請受委托銀行復核;對復核結果有異議的,可以申請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重新復核。受委托銀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應當自收到申請之日起5日內給予書面答復。同時,職工有權揭發、檢舉、控告挪用住房公積金的行為。
第六章罰則
第三十七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者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辦理;逾期不辦理的,處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的罰款。
【釋義】本條關于單位不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或不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新設立的單位應當自設立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并自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單位合并、分立、撤銷、解散或者破產的,應當自發生上述情況之日起30日內由原單位或者清算組織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并自辦妥變更登記或者注銷登記之日起20日內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為本單位職工辦理住房公積金賬戶轉移或者封存手續。”
第十五條第一款規定:“單位錄用職工的,應當自錄用之日起3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持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的審核文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的設立或者轉移手續。”
第46條規定:“本條例施行前尚未辦理住房公積金繳存登記和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的單位,應當自本條例施行之日起60日內到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辦理繳存登記,并到受委托銀行辦理職工住房公積金賬戶設立手續。”
本條規定,如果單位違反上述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可以依照新《條例》按下列程序追究單位的法律責任:
首先,責令限期辦理。責令限期辦理屬于責令改正范疇,不是一種行政處罰。
其次,逾期不辦的應予以行政處罰。實施行政處罰應嚴格按照新《條例》的規定執行,罰款數額應在1萬元以上5萬元以下。
第三十八條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釋義】本條關于單位逾期不繳或少繳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住房公積金作為職工工資中的住房消費部分,單位為職工按時、足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是其法定義務,必須履行。任何逾期不繳或少繳的行為都應當受到法律制裁。為此,本條規定:“違反本條例的規定,單位逾期不繳或者少繳住房公積金的,由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責令限期繳存;逾期仍不繳存的,可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所謂逾期不繳是指單位未按《條例》規定的時間繳存住房公積金。所謂少繳是指單位未按新《條例》規定的月繳存額繳存住房公積金。涉及住房公積金月繳存額的有兩個因素,一是繳存比例,二是職工本人月平均工資。涉及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的規定主要是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十八條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作出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的原則規定,并就提高繳存比例作出了程序性規定;第二十條對降低繳存比例及緩繳作出了規定。5%是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一般情況。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以及緩繳,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特殊情況。他們共同構成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體系。涉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規定主要是第十六條。
第三十九條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
【釋義】本條關于違反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根據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違反本條例規定審批住房公積金使用計劃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國務院財政部門或者由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財政部門,依據管理財務責令限期改正。
第四十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本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一)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二)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三)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四)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五)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六)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七)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規操作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修訂時新增加的內容。
根據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新《條例》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國務院建
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1、未按照規定設立住房公積金專戶的;
2、未按照規定審批職工提取、使用住房公積金的;
3、未按照規定使用住房公積金增值收益的;
4、委托住房公積金管理委員會指定的銀行以外的機構辦理住房公積金金融業務的;
5、未建立職工住房公積金明細賬的;
6、未為繳存住房公積金的職工發放繳存住房公積金的有效憑證的;
7、未按照規定用住房公積金購買國債的。
第四十一條(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一條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關于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原來第39條規定修改而成的。
住房公積金的使用應嚴格按照新《條例》第五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六條、第二十八條的有關規定執行。新《條例》禁止任何單位和個人將住房公積金挪作他用。住房公積金的管理過程中,個別地區擠占、挪用住房公積金情況時有發生,用于非住房建設項目貸款,企業流動資金貸款,財政預算周轉,甚至發工資、炒地皮、買股票。為保障住房公積金的專款專用,本條對挪用的住房公積金的行為規定了民事、行政和刑事處罰。對于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依據本條規定:“違反本條例規定,挪用住房公積金的,由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或者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建設行政主管部門依據管理職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沒收違法所得;對挪用或者批準挪用住房公積金的人民政府負責人和政府有關部門負責人以及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有責任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照刑法關于挪用公款罪或者其他罪的規定,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夠刑事處罰的,給予降級或者撤職的行政處分。”即首先,應該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主要是為了減少對住房公積金所有人的侵害,保護其合法權益。追回挪用的住房公積金屬于民事責任范疇,這是由住房公積金所有權的性質決定的。其次,對挪用住房公積金從事違法經營活動,進行行政處罰。對經營活動違法所得予以沒收,并入住房公積金。再次,對于挪用住房公積金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的刑事責任。追究挪用住房公積金的刑事責任,是打擊挪用住房公積金犯罪的有力手段。最后,并不是所有的挪用行為都構成犯罪,對構不成犯罪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追究行政責任,給予行政處分。就《條例》而言,凡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的單位和個人,主觀上具有挪用住房公積金的意愿,客觀上實施了挪用住房公積比例的規定主要是第十八條、第二十條。第十八條對職工和單位住房公積金繳存比例作出不得低于職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資5%的原則規定,并就提高繳存比例作出了程序性規定;第二十條對降低繳存比例及緩繳作出了規定。5%是住房公積金繳存的一般情況。提高或降低繳存比例以及緩繳,是繳存住房公積金的特殊情況。他們共同構成了住房公積金的繳存比例體系。涉及職工月平均工資的規定主要是第十六條。
第四十二條(違反財政法規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二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釋義】本條關于違反財政法規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是新增加內容。
根據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財政法規的,由財政部門依法給予行政處罰。
第四十三條(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法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三條違反本條例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向他人提供擔保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法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原第四十條之規定。
新《條例》第二十八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在保證住房公積金提取和貸款的情況下,經住房委員會批準,可以將住房公積金用于購買國債。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得向他人提供擔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不能向他人提供擔保,主要是由住房公積金資金性質和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機構性質決定的。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作為住房公積金運作的機構,是不以營利為目的的事業單位,不是企業,不能進行風險投資,也不能向他人提供擔保。所謂擔保是指擔保人以保證合同、合同中的保證條款或保函等形式出具保證,或以其擁有所有權或依法處分權的財產和權利提供抵押、質押,向債權人承諾,當被擔保人未按約定償付債務時,由擔保人履行償付義務或者由債權人依法從拍賣、變賣或以其他方式處分抵押物或質押權利所得價款中優先受償。住房公積金作為一種長期住房儲金,其所有者是職工,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負責公積金的歸集和安全使用,其對公積金既沒有所有權、也沒有隨意處分權,更無權以住房公積金向人民提供擔保。本條規定,住房公積金管理中心違反《條例》規定,向他人提供擔保的,有關部門可依法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行政處分。主管人員是指負責該項工作的主要領導,直接責任人員是指直接參與人員。
第四十四條(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
第四十四條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尚不構成犯罪的,依法給予行政處分。
【釋義】本條關于住房公積金監督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法律責任的規定。
本條規定是原第四十一條之規定。
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的,即構成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屬于瀆職行為,依照刑法有關規定,構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責任。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行政責任。所謂瀆職罪是一種特殊犯罪。它是指國家機關工作人員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或者利用職權徇私舞弊,違反公務職責的公正性、廉潔性、勤勉性,妨害國家機關正常活動,嚴重損害國家和人民利益的行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在住房公積金管理工作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貪圖錢財、袒護親屬、照顧關系,或者為其他私情私利而違背事實和法律處理公務,致使公共財產、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損失,即構成徇私舞弊罪。根據我國《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的規定,犯濫用職權、玩忽職守罪,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節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徇私舞弊罪的,處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第七章附則
第四十五條住房公積金財務管理和會計核算的辦法,由國務院財政部門商國務院建設行政主管部門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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