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慶農村退伍軍人補貼新政策及養老待遇
今(16)日,記者從重慶市政府官網獲悉,市民政局、市財政局聯合發出通知,從2015年10月1日起,調整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優撫對象撫恤補助標準。
與去年同期相比,殘疾軍人殘疾撫恤金標準增長15%;
城鄉烈屬(含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定期撫恤金標準分別增長15%、30%;
在鄉老復員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1437元、增長24%;
帶病回鄉退伍軍人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64元、增長27%;
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且家庭生活困難的參戰參試退役人員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460元、增長28%;
在農村和城鎮無工作單位、18周歲之前沒有享受過定期撫恤金待遇且年滿60周歲的烈士子女的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人每月300元、增長50%;
60周歲以上未享受到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農村籍退役士兵的老年生活補助標準,提高到每服一年義務兵役每人每月20元、增長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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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慶市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實施辦法
一、總
則
第一條
為規范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烈士褒揚條例》、《優撫對象住房優待辦法》等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實施辦法。
第二條
全社會應當關懷、尊重優撫對象,通過多種形式做好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
二、優待范圍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優撫對象是指戶口在我市行政區域的享受國家定期撫恤補助的烈士遺屬、因公犧牲軍人遺屬、病故軍人遺屬、退出現役的殘疾軍人、在鄉退伍紅軍老戰士、在鄉西路軍紅軍老戰士、紅軍失散人員、在鄉老復員軍人、帶病回鄉退伍軍人、參戰退役人員、參加核試驗軍隊退役人員(含直接參與鈾礦開采軍隊退役人員)、烈士老年子女(含建國前錯殺后被平反人員子女)以及年滿60周歲農村籍退役士兵。
三、優待原則
第四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以現行住房保障制度為依托,堅持政府主導、政策扶持、社會參與相結合,堅持屬地管理、因地制宜、優先安排。
第五條
支持、鼓勵和引導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制定出臺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措施。
四、優待措施
第六條
優撫對象申請住房保障的,其依法享受的撫恤金、補助金、優待金和護理費等待遇,在準入審核中不計入家庭收入。
第七條
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申請公共租賃住房(含廉租住房)保障的,同等條件下,應當優先安排,并按照我市相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
優撫對象符合相應條件的,優先納入農村危房改造、災后恢復重建、集中居住區建設等政策范圍。
第九條
優撫對象辦理房產、土地證件時,按相關規定,免交登記費、工本費;自建房時,免交基礎設施配套費、撥地定樁測繪費等相關行政事業性收費和政府性基金。
第十條 符合供養條件的優撫對象,應當優先安排到當地光榮院、福利院等機構集中供養。
五、組織實施
第十一條
優撫對象以家庭為單位享受住房優待,家庭認定一般以戶口簿為準。烈士、因公犧牲軍人、病故軍人家庭分戶的,其配偶及子女視為一個家庭,父母及未成年弟妹視為一個家庭,生前父母已離異的,按照家庭實際情況認定。
第十二條 對具有雙重或者多重身份的優撫對象,按照一種優撫對象身份就高享受住房優待。
第十三條 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由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民政、國土房管、城鄉建設部門管理并組織實施。
民政部門負責審核、認定優撫對象身份;將符合條件的優撫對象優先納入災區民房恢復重建范圍或社會福利機構集中供養。
國土房管、城鄉建設部門開通審核“綠色通道”,簡化辦事程序,提高辦事效率,做好優撫對象住房優待服務工作。
第十四條 有關單位、組織和個人應如實提供所需資料,積極配合優撫對象住房優待工作的開展。
第十五條 各區縣(自治縣)民政、國土房管、城鄉建設等部門根據本實施辦法,結合實際制定具體實施細則。
第十六條 本辦法自2015年12月19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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