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飛車搶奪”并非都應當以搶奪罪論處,有的是應當定為搶劫罪的。
2 搶奪罪是介于搶劫罪與盜竊罪之間的一種罪。
3 搶奪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
4 根據實際情況分析,此辯解不能成立,不屬于事實上的認識錯誤,所以,不構成盜竊罪,而仍構成搶奪罪。
5 在詐騙罪與似罪界限方面,主要涉及到詐騙罪與盜竊罪、搶奪罪、博罪的區分。
6 目前,刑法學界對造成傷亡后果的飛車搶奪行為究竟應認定為搶奪罪還是搶劫罪,依然存在爭論。
7 針對關于客觀條件“當場”的不同理解指出:“當場”是指實施盜竊、詐騙、搶奪罪的現場,或者剛一逃離現場即被人發現和追捕的過程中。
8 至于盜竊罪與其它相關犯罪的界限,則主要對盜竊罪與詐騙罪、搶奪罪、侵占罪、故意毀壞財物罪以及貪污罪的界限作了論述。
9 為此,對刑法第269條進行完善,應以構成盜竊罪、詐騙罪、搶奪罪為基礎,并兼容一般違法但情節嚴重的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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