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歷史證明,“以刑去刑”的政策實施的社會效果并不理想,后被“以德去刑”的政策所取代。
2. “以刑去刑”的政策最終導致重刑主義,而“以德去刑”的政策卻具有輕刑的趨勢。
3. 我國當前的刑事政策有重蹈“以刑去刑”政策覆轍的危險。
4. 古人有“以刑去刑”的刑罰,特別逮捕條件則體現了以逮捕減少逮捕的策略。
5. 我們并非一味追求重典重刑來治理國家,主張“以刑去刑”,只是食品安全關乎生命,以生命的名義來要求食品生產經營者自律,決無苛刻唐突之嫌。
6. 在這些記錄中,并沒有公開提倡法家“輕罪重罰”和“以刑去刑”之類的原則。
7. 但“以刑去刑”的做法,并未真正達到“去刑”之功效。
8. ”以愛的名義,從兒童福利出發,提升性侵女童的懲戒與防治力度,以刑去刑,明罰敕法。
9. 對待這個問題,法家的部分就很有見地,法家強調用重刑來治理國家,“以刑去刑”,而且是對輕罪實行重罰.
10. “不教而殺謂之虐”,傳統中國的刑事政策注重的是教化,講的是正風俗,飭人心,即使有死刑也是以殺止殺,以刑去刑,以達到無刑為目的。
11. 如極力夸大法律的作用,主張用刑、德(殺戮之謂刑,慶賞之謂德)來導制百官;強調依法治國,“以刑去刑”,不重視道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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