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掛職鍛煉的工作人員,在掛職期間由掛職單位進行考核并確定考核等次。不足全年工作日的一半的,由掛職單位作出評語,派出單位進行考核,確定考核等次;
(六)考核年度內接收的軍隊轉業干部及退伍軍人,其轉業、退伍前的情況可參閱所在部隊的鑒定;
(七)涉嫌違法違紀被立案調查尚未結案的,參加年度考核,不寫評語、不定等次,待結案后,根據案件結果,按照有關規定補定年度考核等次;
(八)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警告處分的,在作出處分決定的當年,年度考核不能確定為優秀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記過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受到降低崗位等級處分的,在受處分期間,年度考核不得確定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解除處分后,其年度考核不受原處分影響;
(九)受黨紀處分的工作人員,其年度考核按照中紀委、中組部、人事部《關于受黨紀處分的黨政機關工作人員年度考核有關問題的意見》有關規定執行;
(十)對無正當理由不參加年度考核的工作人員,經教育后仍然拒絕參加的,其年度考核結果直接確定為不合格等次。
第二十條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對年度考核結果如有異議,可按照《事業單位工作人員申訴規定》有關規定,申請復核、提出申訴。
第四章 考核結果的使用
第二十一條年度考核結果應作為調整崗位、工資、晉升和獎懲的重要依據。
第二十二條年度考核確定為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按照有關規定正常晉升薪級工資;
(二)本年度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工作年限;
(三)崗位競聘中,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優秀等次的工作人員,在同等條件下可優先聘用;
(四)享受國家獎勵規定中的其他獎勵條款。
第二十三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對其誡勉談話,限期改進;
(二)不能晉升薪級工資;
(三)本年度不計算為競聘更高等級崗位的工作年限;
(四)連續兩年考核均被確定為基本合格等次的,降低崗位等級或調整崗位聘用。
第二十四條年度考核被確定為不合格的,按照下列規定辦理:
(一)降低崗位等級或調整崗位聘用;
(二)不能晉升薪級工資;
(三)取消其下一年度參加更高等級崗位競聘的資格;
(四)對于不服從組織安排或安排到新的工作崗位后年度考核仍不合格的,用人單位按照有關規定可與其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條不參加年度考核或考核不確定等次的事業單位工作人員,不能晉升薪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