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培訓制度。規定了對公務員培訓的主要形式,包括:新錄用人員的初任培訓、晉升領導職務人員的任職培訓、從事專項工作人員的專門業務培訓、全體公務員的更新知識、提高能力的在職培訓。此外,《公務員法》還對公務員參加培訓的時間、培訓的登記管理、培訓情況和學習成績的使用和培訓機構等作了規定。
第十一,交流與回避制度。規定了公務員交流制度。公務員可以在公務員隊伍內部交流,也可以與公務員隊伍外的其他公職人員交流。交流的形式有調任、轉任、掛職鍛煉等;并規定了公務員回避制度,包括任職回避、地域回避、公務回避。此外,《公務員法》還規定了公務員回避的程序等。
第十二,工資福利保險制度。規定了公務員工資制度的原則、形式、正常增資機制、工資調查制度等內容,還規定了公務員的福利和保險制度。
第十三,辭職辭退制度。規定了公務員辭去公職的程序、不得辭職的情形和擔任領導職務公務員辭去現在職務的程序,并規定了辭退和不得辭退公務員的情形及辭退公務員的程序等。
第十四,退休制度。規定了公務員退休的兩種形式:強制性退休和自愿提前退休,并規定了自愿提前退休的條件。此外,還規定公務員退休后應享有國家規定的待遇。
第十五,申訴控告制度。規定了公務員申訴的人事處理決定的情形和申訴的程序,并對公務員控告的權利和公務員申訴、控告的要求等,也作了規定。
第十六,職位聘任制度。規定機關可以經批準對專業性較強的職位和輔助性職位實行聘任制。
第十七,法律責任。規定了違反《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包括責令糾正或宣布無效,給予行政處分、行政處罰,追究賠償責任和刑事責任等。
第十八,附則。對領導成員的含義,對行使公共管理職能的事業單位中除工勤人員以外的工作人員的參照管理以及《公務員》的施行日期等作了規定。
2內容和特點
可歸納為兩個方面:一是關于公務員制度和公務員管理的總括性規定,包括公務員制度的指導思想、基本原則,公務員的范圍、條件、義務與權利,公務員的職務與級別,公務員管理機構以及違反公務員法的法律責任等;二是關于公務員管理各個環節的基本管理制度的規定,包括公務員的錄用、考核、職務任免、職務升降、獎勵、處分、培訓、交流回避、工資福利保險、退休、申訴控告、職位聘任等等。公務員法以暫行條例為基礎,保持了公務員制度的連續性和穩定性,同時也有一些新的發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