另一重難點是公務員的考評、獎懲、升降的公平性及相關激勵機制問題。長期以來,長官意志說了算的提任機制為害頗深。而相關改革應嚴格約束長官意志,建立民主評定、申訴和調查、舉證義務、責任追究等制度。如果負責人特別主張提升某人的職級,則應公開對組織、公眾承擔證明義務,并對被晉級者的德、能、績及法治意識、守法狀況承擔“擔保責任”;對于不公平、不正當的升降,應嚴格追究負責人的責任。
概言之,在此項改革中,要注重對癥下藥、方法縝密、公開公平、厲行法治,特別是管束好各級負責人,絲毫不能含糊。□陳步雷(西南政法大學教授,公務員工資改革專家)
就怕“職務職級并行”執行難
現實中的公務員年度考核里,雖然要求公務員考核要盡量體現公平和真實的文件不少,可囿于人情世故、利益固化等因素,實際執行效果并不理想。
作為基層公務員一名,聽到“不當官也能享受官員待遇”的消息,看到職級改革有了綱領性文件,挺欣慰的:畢竟,這有利于解決由于職務的瓶頸導致福利待遇長期停留在低位的問題。
但欣慰之余,我也生出幾絲隱憂:該制度的推行,從整體社會效益上講,從促進基層待遇公平方面講,都是大好事;但對基層公務員個體而言,卻并不必然意味著工資待遇及心理感覺的必然公平。
縣以下基層公務員實施職務與職級并行,或有兩個明顯的涵義,一是政策推行目的是激勵基層勤勉公務員更努力地工作;二是必須切實公正地選出具有勤勉特質的公務員予以激勵,才能起到漲士氣的作用。
但現實中的公務員年度考核里,雖然有關方面出臺了公務員考核要盡量體現公平和真實的意見和制度,可實際執行效果并不理想,很大程度上陷入了“你好我好大家好”的怪圈中,不論勤勉與否,不論工作成績大小,只要不是有明顯問題,年度考核都會是“稱職”以上等次。而這種人情與關系綁架下的考核,很可能讓勤勉的公務員和混日子的都能實現晉級漲工資,但卻很難體現出能力、績效的差異來;而這種“干好干壞一個樣”的隱性不公,到頭來,還會與實施基層公務員職務與職級并行的初衷相悖。
說起來,職務與職級并行,是《公務員法》賦予包括基層在內的一項基本制度,但它落不到實處也有好一陣子了。原因有多方面的:比如基層財力有限,比如職務與待遇掛鉤的慣性認知——某種程度上,官員待遇也是種顯示地位、刷優越感的方式。而到頭來,它也使得一些地方領導手中的權力收益最大化,如把副主任科員、主任科員等當“官”賣,通過這些“官”職的私相授受尋租。而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