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四條被我校錄取的新生,應在學校規定的期限內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因故不能按期入學者,應向學校請假。未請假或請假逾期者,視為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按照國家招生規定對其進行復查。復查不合格者,由學校區別情況予以處理,直至取消入學資格。
第三十五條學校嚴格按照浙江省物價部門批文和相關規定進行收費管理。新生學費按照《浙江工業大學普通本科學費標準》(浙工大發〔2015〕16號)文件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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