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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點工作意見》要求相關部門、機構和學校建立申訴和舉報機制,及時回應處理各種問題,依法依規嚴厲查處有關單位、個人及相關責任人。對違規違紀的部門、機構、學校、考生和工作人員,一經查實,要依據《國家教育考試違規處理辦法》(教育部令第33號)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違規行為處理暫行辦法》(教育部令第36號)嚴肅處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建立試點高校動態管理機制和準入退出機制,確保自主招生試點工作平穩有序開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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