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待遇由兩大類構成:
1、基本養老金:基礎性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基本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
(1)基礎性養老金:按員工退休時上年度本市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20%計算。
(2)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員工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的1/120計算。
(3)基本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金額為138元。
(4)過渡性養老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人員。
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2、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僅限本市戶籍員工):地方調節金、地方過渡性調節金、補充養老保險金、過渡性補貼、其他補貼。
(1)地方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且在1999年1月1日后退休的人員,金額為162元。
(2)地方過渡性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8月1日至1998年12月31日期間參加工作且于2007年至2011年期間退休的人員,其中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自2008年起每晚1年退休的遞減50元。
(3)補充養老保險金:只計發給2001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員。
(4)過渡性補貼:只計發給1994年7月前參加工作的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標準是按1994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給付10元計算。
(一)企業員工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條件
享受按月領取養老金的員工(含失業人員),應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1、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或者退職條件;
2、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7月31日以前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0年;本市戶籍員工在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的,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非本市戶籍員工實際繳費年限累計滿15年。
(二)參加工作時間的含義
指繳費年限(含視為繳費年限)的起始計算時間。
(三)繳費年限的計算
繳費年限為員工在本市實際繳費年限與視為繳費年限之和。本市實際繳費年限是指在本市繳納養老保險費的年限,調入本市以后應參加本市養老保險而未參加的時間,不計算為繳費年限;視為繳費年限是指經本市(區)勞動、人事部門批準正式調入本市的員工參加社會保險以前國家正式承認的原有連續工齡年限。
超齡調入的員工由調入單位繳納超齡養老保險費后,其調入前的連續工齡視為繳費年限。
非經市(區)勞動、人事部門調入而在本市工作的人員(含將戶籍遷入本市的),其未在本市繳費的工作時間不視為繳費年限。
(四)提前退休的類別
1、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企業參保員工男年滿五十五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且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可以辦理特殊工種提前退休。
①從事高空和特別繁重體力勞動工作累計滿十年的;
②從事井下、高溫工作累計滿九年的;
③從事其他有害身體健康工作累計滿八年。
2、病退或退職
企業參保員工男年滿五十周歲,女年滿四十五周歲,連續工齡滿十年,由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病退;不具備病退的年齡條件,經醫院證明,并經勞動鑒定委員會確認,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可以辦理退職。
(五)企業養老保險待遇分類
養老保險待遇分為以下兩類:
1、按月享受的養老保險待遇(包括養老金、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其中養老金由兩大類構成:
(1)基本養老金:基礎養老金、個人帳戶養老金、調節金、過渡性養老金、過渡性調節金。
①基礎養老金:以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和本人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的平均值為基數,按繳費每滿1年發給1%計算;
②個人帳戶養老金:按員工退休時個人帳戶積累額除以國家規定的計發月數計算;
③調節金和過渡性養老金: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且在2006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員工。調節金為300元;過渡性養老金=指數化月平均繳費工資×享受比例;
④過渡性調節金:只計發給1992年8月1日以后參加工作,且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員工。2007年退休的為250元/月,其后每晚一年退休的遞減50元。
(2)地方補充養老保險待遇(僅限本市戶籍員工):過渡性補貼、工齡補貼。
①過渡性補貼:只計發給1994年7月前參加工作的本市戶籍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標準是按1994年7月前的繳費年限每滿1年給付10元計算。
②工齡補助:只計發給1992年7月31日前參加工作的本市戶籍固定職工、合同制工人,標準是:(本人退休后首月計發的基本養老金+過渡性補貼)×1992年7月31日前的繳費年限×0.5%。
基本醫療保險費和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的標準:
(1)基本醫療保險費:
①綜合醫療保險:退休前具有本市戶籍,以其月基本養老金為繳費基數,由養老保險基金按繳費基數的11.5%按月繳交;達到法定退休年齡前具有本市戶籍,沒有按月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退休人員,繳費基數由本人在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 60%至300%之間選擇執行,由本人按繳費基數的11.5%按月繳交。繳費基數的8.05%計入個人帳戶。
②住院醫療保險:由市社會保險機構按月支付養老保險待遇的非本市戶籍退休人員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繳費標準為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0.8%。上述費用由市社會保險機構繳交,費用從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列支。
(2)地方補充醫療保險費:
參加綜合醫療保險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5%繳交;參加住院醫療保險的人員,按其繳費基數的0.2%繳交。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分別按其繳交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渠道和繳費方式執行。
2、一次性養老保險待遇。具體是:
(1)達到國家規定退休年齡但不滿繳費年限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一次性支付給本人,并支付一次性生活費。
一次性生活費支付標準:
深戶員工: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
非深戶員工:繳費年限每滿1年支付1個月的退休時本市月最低工資。
(2)退休前離開本市的員工:轉移養老保險關系或一次性領取個人帳戶積累額。
(3)退休前出國或赴港、澳、臺地區定居的員工:個人帳戶積累額全部退還本人。
(4)員工退休前非因工死亡或退休后死亡的,其供養親屬享受:個人帳戶余額、喪葬補助費、一次性撫恤金。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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