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老金也稱退休金、退休費,是一種最主要的社會養老保險待遇。即國家有關文件規定:在勞動者年老或喪失勞動能力后,根據他們對社會所作的貢獻和所具備的享受養老保險資格或退休條件,按月或一次性以貨幣形式支付的保險待遇,是造福社會的需要,主要用于保障職工退休后的基本生活需要。養老金本著國家、集體、個人共同積累的原則積累、運作。當人們年富力強時,所創造財富的一部分被投資于養老金計劃,以保證老有所養。
福建省人社廳、財政廳印發了《關于2020年調整退休人員基本養老金的通知》(閩人社文﹝2020﹞90號)退休人員都很關心我市退休人員的基本養老金將如何調整?最新消息來啦!
調整范圍
12月31日前已按規定辦理退休(含退職)手續并按月領取基本養老金的退休人員。
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同步調整。
調整水平
總體調整水平按12月退休人員月人均基本養老金的5%確定。
調整辦法和標準
采取定額調整、掛鉤調整與適當傾斜想結合的辦法,兼顧企業和機關事業單位退休人員,公平與效率相結合。月增加標準由定額調整和掛鉤調整構成,對符合條件的人員予以適當傾斜:
定額調整部分:
退休人員每人按55元調整增加。
掛鉤調整部分:
與退休人員本人基本養老金掛鉤部分。按退休人員本人12月基本養老金標準的2.35%調整增加。
與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含視同繳費年限)掛鉤部分。月增加標準按退休人員本人繳費年限每滿一年發給1元。繳費年限累計后剩余月數為6個月以內的,按半年計算;7個月以上、不足1年的,按1年計算。
適當傾斜部分:
1月1日至12月31日期間達到70周歲的退休人員,在本次定額調整、掛鉤調整的基礎上每人每月增發40元。
對12月31日前辦理退休手續的企業軍轉干部,其12月的基本養老金低于2644元的,補齊至2644元后再參加本次基本養老金調整。
其他調整政策
已參加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集體企業退休人員和全民合同工等退休人員,1990年底前符合國家、省規定的連續工齡,在本次調整基本養老金時可以按照每年1元的標準增發養老金。本條規定僅適用本次養老金調整,不涉及視同繳費年限的認定及其他待遇問題。對于1990年底前已經補繳養老保險費的年限不重復計發。
“5•12退休干部”、建國前參加革命工作并符合原勞動人事部勞人險〔1983〕3號文規定享受100%退休費的退休工人養老金調整,按以往辦法與離休人員同步調整,不納入本次調整范圍。
納入各設區市、縣(市、區)機關事業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統籌,執行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退休人員,待遇調整參照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的標準執行,所需資金由原渠道解決。
調整時間
此次調整從2020年1月1日起執行,并將于7月底前補發今年1月至7月的調整金額,從8月起養老金將按調整后的標準發放,請退休人員注意查收。
蘭州退休工資養老金計算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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