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國勞動法對帶薪年休假作了原則性規定,但沒有規定帶薪年休假的休假時間及具體操作辦法,而是指定由國務院制定相應的具體辦法。2007年12月7日國務院第198次常務會議已經通過《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從此,職工帶薪年休假就有了法律保障。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公布《帶薪年休假條例實施辦法》,對帶薪年休假更加明確的作出了規定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法規解讀:年休假制度不僅是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各種所有制企業員工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國家法律賦予的,企業不能隨意地予以取消此權利或縮減此權利所含的內容。
企業應對: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有四個要點:其一是責任主體。應當給與員工年休假的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其三是法定性質。年休假權利是員工的法定權利,企業必須保障。其四是工資待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與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資。
企業應對:企業可以調整和改革現有年休假制度。國家法定標準是1年工齡以上的員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對于1年以內工齡的員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給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對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給予正常期間相同的工資,并非給予最低日工資或基本工資即可。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規解讀:本條中職工“累計工作”年限,應作如何理解是一個問題。按照通常的法律語詞學角度來看,“累計工作”應是指員工全部的工作年限,應該包含以前任職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這樣可能會有一個問題,會不會造成企業都不樂意錄用年紀較大、工齡較長的員工,因為他們的年休假相對比較多,會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關于這個問題的準備理解,我們還要看此后關于年休假制度國家和地方的具體執行辦法。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與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國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這也是已經規定了年休假制度企業的通例,此款不難理解。
企業應對:企業應該注意對“累計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體實施辦法出臺之前,對于員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員工全部工齡來計算。至于是否考慮漸進性設置,比如,對1年以上工齡員工,每連續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這些設置都是在國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屬于企業自主考量的范疇。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規解讀:年休假制度出臺的主旨是維護員工的休假權利,背景是執行和落實相關立法中規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現行的休假體系中還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國家特別規定了年休假制度與相關休假制度之間的補充關系。
企業應對:年休假制度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所以企業必須遵守。而對于國家對年休假特別事項的規定,企業也應該注意掌握,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好這些年休假特別規定。比如,在帶薪事假設置方面,企業要考慮員工的工齡以及相應的年休假期,綜合設置帶薪事假;又比如,在帶薪病假設置方面,企業要考慮員工的工齡、相應的年休假期以及國家法定醫療期,統籌設置帶薪病假;等等。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規解讀:本條主要是規定企業在執行國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權利范圍。
本條第一款明確了企業年休假的企業自主。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企業享有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年假的權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慮員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說企業要根據員工的想法適當合理安排。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選擇。主要有四層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靈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應當在當年休完;三是如果確因企業工作特點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個年度安排。
本條第三款明確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處理。主要有三層意思:一是企業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員工年休假的條件有兩項:(1)確因工作需要及(2)員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應該支付相對應應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應對:作為企業而言,需要靈活處理員工的年休假。對于一般行業的單位而言,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年休假比較適宜。對于勞動密集型、制造業等高體力勞動強度而言,最好實行強制年休假制度,因為年休假工資的成本更高。對于知識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勞動強度行業而言,如果確實不能安排年休假,則應在員工同意的基礎上補發年休假工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法規解讀:此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權利。這種權利被法律明確為一種依職權主動行使的權利。
此條第二款則明確規定了工會的維權職能。
企業應對:對于年休假制度,企業應當依法執行。另外,企業制定年休假具體制度應當征求工會制度,或納入職代會討論的事項。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是規定企業違反本條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項:一是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二是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支付工作報酬外,還應當支付相當于等額年休假工資的賠償金,即雙倍支付年休假工資;三是對拒付年休假工資、賠償金的單位按照不同屬別執行不同的法律責任,對國家機關等單位處理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對企業等單位而言則是由相關部門或員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企業應對:企業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安排和調節員工的年休假,并通過專門的規章制度來予以明確。如果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安排年休假或強制取消年休假,或沒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特別是在受到相關部門責令通知后仍不執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資和賠償金對于企業而言,承擔這種法律責任的實際成本更高。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規解讀:此條規定了年休假爭議的處理方式。年休假爭議依據單位的類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由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
企業應對:企業如果在年休假事項方面與員工發生爭議,主要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渠道處理。如果對仲裁委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訴至法院。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是明確了具體實施辦法的制定主體。目前對應的相關政府機構分別為國家人事部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企業應對:企業在具體制定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的時候,要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具體實施辦法來執行。在具體實施辦法沒有出臺之前,可以依據此條例進行原則性規定。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解讀:此條規定了條例實施的具體時間。
企業應對:本條例將與勞動合同法等重要勞動立法一起實施,企業需要全面調整企業休假福利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以迎接勞動合同法和條例下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和諧時代的到來。
第一條為了維護職工休息休假權利,調動職工工作積極性,根據勞動法和公務員法,制定本條例。
法規解讀:年休假制度不僅是政府機關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的法定權利,同時也是各種所有制企業員工的法定權利。這種權利是國家法律賦予的,企業不能隨意地予以取消此權利或縮減此權利所含的內容。
企業應對:進一步完善規章制度,在規章制度中明確規定年休假制度。
第二條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單位的職工連續工作1年以上的,享受帶薪年休假(以下簡稱年休假)。單位應當保證職工享受年休假。職工在年休假期間享受與正常工作期間相同的工資收入。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有四個要點:其一是責任主體。應當給與員工年休假的單位包括機關、團體、企業、事業單位、民辦非企業單位、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等。其二是前提要件。年休假的前提是員工在公司工作滿1年。其三是法定性質。年休假權利是員工的法定權利,企業必須保障。其四是工資待遇。員工在年休假期間與工作的待遇,享受正常工作工資。
企業應對:企業可以調整和改革現有年休假制度。國家法定標準是1年工齡以上的員工才享有年休假,也就是對于1年以內工齡的員工,企業可以根據自身情況,自主決定是否給予其年休假。再就是,對于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員工,給予正常期間相同的工資,并非給予最低日工資或基本工資即可。
第三條職工累計工作已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
法規解讀:本條中職工“累計工作”年限,應作如何理解是一個問題。按照通常的法律語詞學角度來看,“累計工作”應是指員工全部的工作年限,應該包含以前任職單位的工作年限。但是,這樣可能會有一個問題,會不會造成企業都不樂意錄用年紀較大、工齡較長的員工,因為他們的年休假相對比較多,會造成人力成本的上升。關于這個問題的準備理解,我們還要看此后關于年休假制度國家和地方的具體執行辦法。
國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與年休假是不同的休假制度。所以,國家法定休假和休息日均不計入年休假的假期,目前這也是已經規定了年休假制度企業的通例,此款不難理解。
企業應對:企業應該注意對“累計工作”年限的把握,在新的具體實施辦法出臺之前,對于員工法定年假的掌握,按照員工全部工齡來計算。至于是否考慮漸進性設置,比如,對1年以上工齡員工,每連續工作1年年休假增加1天,等等;這些設置都是在國家法定下限之上的,屬于企業自主考量的范疇。
第四條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當年的年休假:
(一)職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數多于年休假天數的;
(二)職工請事假累計20天以上且單位按照規定不扣工資的;
(三)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2個月以上的;
(四)累計工作滿10年不滿20年的職工,請病假累計3個月以上的;
(五)累計工作滿20年以上的職工,請病假累計4個月以上的。
法規解讀:年休假制度出臺的主旨是維護員工的休假權利,背景是執行和落實相關立法中規定的年休假制度。由于現行的休假體系中還存有一些其他的休假形式,所以國家特別規定了年休假制度與相關休假制度之間的補充關系。
企業應對:年休假制度是國家強制性規定,所以企業必須遵守。而對于國家對年休假特別事項的規定,企業也應該注意掌握,根據企業實際情況,充分利用好這些年休假特別規定。比如,在帶薪事假設置方面,企業要考慮員工的工齡以及相應的年休假期,綜合設置帶薪事假;又比如,在帶薪病假設置方面,企業要考慮員工的工齡、相應的年休假期以及國家法定醫療期,統籌設置帶薪病假;等等。
第五條單位根據生產、工作的具體情況,并考慮職工本人意愿,統籌安排職工年休假。
年休假在1個年度內可以集中安排,也可以分段安排,一般不跨年度安排。單位因生產、工作特點確有必要跨年度安排職工年休假的,可以跨1個年度安排。
單位確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職工休年休假的,經職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對職工應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數,單位應當按照該職工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
法規解讀:本條主要是規定企業在執行國家年休假制度方面的權利范圍。
本條第一款明確了企業年休假的企業自主。主要有兩層意思:一是企業享有根據實際情況自主安排年假的權利;二是年假的安排要考慮員工本人的意愿,也就是說企業要根據員工的想法適當合理安排。
本條第二款明確了年休假安排的方式選擇。主要有四層意思:一是年休假可以根據企業實際靈活安排,或集中使用,或分段使用;二是年休假一般應當在當年休完;三是如果確因企業工作特點有必要的,年休假可以跨年度安排;四是即便跨年度安排,也只能跨1個年度安排。
本條第三款明確了不安排年休假的法定處理。主要有三層意思:一是企業在特定情形下可以不安排員工休年休假;二是不安排員工年休假的條件有兩項:(1)確因工作需要及(2)員工本人同意;三是不安排年休假的,應該支付相對應應休未休年休假300%的年休假工資報酬。
企業應對:作為企業而言,需要靈活處理員工的年休假。對于一般行業的單位而言,按照國家規定安排年休假比較適宜。對于勞動密集型、制造業等高體力勞動強度而言,最好實行強制年休假制度,因為年休假工資的成本更高。對于知識密集型、高科技等高智力勞動強度行業而言,如果確實不能安排年休假,則應在員工同意的基礎上補發年休假工資。
第六條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勞動保障部門應當依據職權對單位執行本條例的情況主動進行監督檢查。
工會組織依法維護職工的年休假權利。
法規解讀:此條第一款明確規定了縣級以上地方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的監督檢查權利。這種權利被法律明確為一種依職權主動行使的權利。
此條第二款則明確規定了工會的維權職能。
企業應對:對于年休假制度,企業應當依法執行。另外,企業制定年休假具體制度應當征求工會制度,或納入職代會討論的事項。
第七條單位不安排職工休年休假又不依照本條例規定給予年休假工資報酬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事部門或者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責令限期改正;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該單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外,單位還應當按照年休假工資報酬的數額向職工加付賠償金;對拒不支付年休假工資報酬、賠償金的,屬于公務員和參照公務員法管理的人員所在單位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以及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屬于其他單位的,由勞動保障部門、人事部門或者職工申請人民法院強制執行。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是規定企業違反本條例的法律后果,主要是以下三項:一是相關部門責令限期改正;二是對逾期不改正的,除責令支付工作報酬外,還應當支付相當于等額年休假工資的賠償金,即雙倍支付年休假工資;三是對拒付年休假工資、賠償金的單位按照不同屬別執行不同的法律責任,對國家機關等單位處理直接主管人員和責任人員,對企業等單位而言則是由相關部門或員工本人向人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企業應對:企業應嚴格依照法律規定來安排和調節員工的年休假,并通過專門的規章制度來予以明確。如果企業沒有依法為員工安排年休假或強制取消年休假,或沒有依法支付年休假工資的,特別是在受到相關部門責令通知后仍不執行的,600%的年休假工資和賠償金對于企業而言,承擔這種法律責任的實際成本更高。
第八條職工與單位因年休假發生的爭議,依照國家有關法律、行政法規的規定處理。
法規解讀:此條規定了年休假爭議的處理方式。年休假爭議依據單位的類型以及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分別由人事部門和勞動保障部門處理。
企業應對:企業如果在年休假事項方面與員工發生爭議,主要是通過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的渠道處理。如果對仲裁委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訴至法院。
第九條國務院人事部門、國務院勞動保障部門依據職權,分別制定本條例的實施辦法。
法規解讀:此條主要是明確了具體實施辦法的制定主體。目前對應的相關政府機構分別為國家人事部和國家勞動和社會保障部。
企業應對:企業在具體制定年休假管理規章制度的時候,要依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的具體實施辦法來執行。在具體實施辦法沒有出臺之前,可以依據此條例進行原則性規定。
第十條本條例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法規解讀:此條規定了條例實施的具體時間。
企業應對:本條例將與勞動合同法等重要勞動立法一起實施,企業需要全面調整企業休假福利等相關規章制度規定,以迎接勞動合同法和條例下員工利益與企業利益和諧時代的到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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