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學區劃分
1、劃分主體:根據《義務教育法》規定的義務教育管理體制,由各縣(市、區)教育局對轄區內所有公辦小學(含省、市屬學校)劃分學區范圍,在規定時間內報市教育局備案并予以公開發布。
2、劃分原則:尊重歷史,注重銜接。按照適齡兒童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相一致的原則劃定小學學區范圍。學區劃分實行動態管理,各縣(市、區)教育局可根據當年各小學招生計劃和學區內適齡兒童數量及分布等情況進行適當調整。
3、劃分辦法:根據轄區內適齡兒童數量分布、學校布局、辦學規模、交通狀況等因素,按照就近入學原則,依據道路、街區、門牌號、村組等,為每所小學合理劃定學區范圍。學區劃分要相對獨立,不得出現如同一幢住宅樓劃分為兩個學區等情況。
4、組織聽證:對于調整范圍較大的學區,要根據本地區實際,由各縣(市、區)教育局或委托相關小學組織召開小學學區劃分聽證會,邀請社會各界代表參加,充分聽取意見和建議。
5、進行公布:各小學應在規定時間內,按照規定格式,將已確定的本學校學區范圍進行公布,使適齡兒童家長廣泛知曉并接受社會監督。任何學校不得擅自擴大或縮小招生學區范圍。
6、咨詢服務:學區劃分公布之后,各縣(市、區)教育局要進行廣泛宣傳,并安排專人負責接待家長咨詢,做好解釋工作。
五、公辦小學入學辦法
根據“相對就近、免試入學”的原則安排適齡兒童入學,小學一年級新生班容量原則上控制在45人之內,最多不得超過50人。鼓勵有條件的學校開展小班化教學。
1、“人戶一致”適齡兒童入學
戶籍所在地(戶主為直系親屬或適齡兒童本人)與實際居住地(直系親屬或適齡兒童本人房產證)一致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入學:
(1)當登記報名人數未超過學區小學招生計劃時,全部安排在學區小學入學;
(2)當登記報名人數超過學區小學招生計劃時,按照適齡兒童戶籍落戶時間順序安排入學;
(3)超過學區小學招生計劃未能在學區小學入學的,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統籌安排相對就近的公辦小學入學。
直系親屬系指相互之間有一脈相承的血緣關系的上下各代親屬,如父母與子女、祖父母與孫子女、外祖父母與外孫子女等。
2、縣域內“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入學
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但戶籍、住址分離(即“人戶分離”)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統籌安排相對就近入學,但不得擇校。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結合本縣(市、區)實際制定。
3、跨縣域“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入學
戶籍所在地與實際居住地不在同一縣級行政區域內的本市戶籍適齡兒童,原則上應回戶籍所在地縣(市、區)學校入學;確需在實際居住地縣(市、區)學校入學的,由實際居住地縣(市、區)教育局根據本地區小學教育資源情況和本地區適齡兒童入學需求情況統籌安排入學,但不得擇校。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結合本縣(市、區)實際制定。
4、本市戶籍集體戶口適齡兒童入學
(1)無房戶憑房產管理部門出具的無房證明,由集體戶口戶籍所在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但不得擇校;
(2)有房戶憑直系親屬或適齡兒童本人房產證,由實際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統籌安排入學,但不得擇校。
具體辦法由各縣(市、區)教育局根據本地區小學教育資源情況和本地區適齡兒童入學需求情況,結合本縣(市、區)實際制定。
5、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
(1)符合條件的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由進城務工人員居住地縣級教育行政部門按照“兩為主”(以流入地政府為主、以公辦學校為主)的原則和要求,統籌安排隨遷子女入學,但不得擇校。
(2)各縣(市、區)教育局要通過增加接收隨遷子女入學公辦學校數量、優化接收學校布局布點等措施,做好進城務工人員隨遷子女入學工作。
(3)隨遷子女入學工作,由各縣(市、區)教育局按照“統一安排、分步實施、確保入學”的原則組織實施。
6、陽曲、婁煩兩縣已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在六城區居住并務工的人員,其子女如需在居住地入學的,參照縣域內“人戶分離”適齡兒童入學辦法執行。陽曲、婁煩兩縣要結合實際,制定針對本縣已建檔立卡的貧困家庭子女入學具體辦法。
7、軍人子女、外國學生入學,嚴格按照有關文件規定執行。
8、其他情況適齡兒童由各縣(市、區)教育局結合本縣(市、區)實際統籌安排入學,但不得擇校。
六、公辦小學入學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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