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出現綜合分數相同的考生,須按下列條件的順序確定名次:
1.按術科加試成績得分高的考生;
2.按語文、數學兩科成績合計得分高的考生;
3.按英語成績得分高的考生;
4.按科學成績得分高的考生;
5.按社會思品成績得分高的考生。
(四)錄取工作安排在6月25日前。各縣(市、區)未完成的計劃在全市范圍內進行調劑錄取。由招生院校負責未錄取考生的解釋工作及遺留問題處理。
(五)新生錄取名單由市教育考試院審核批準。已被錄取的考生,須按錄取通知書規定,按時到校辦理入學手續,對未經學校同意逾期不報到者,視為自動放棄入學資格。新生入學后,學校要認真進行復查,凡弄虛作假的,根據有關規定嚴肅處理。
七、招生領導
根據省教育廳、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有關文件要求,招生計劃未經批準的院校不得安排招生。
各縣(市、區)教育局要加強對招生工作的領導,嚴格遵守招生規定,嚴肅招生紀律。要把招生工作列入部門政務信息公開內容之一,增加透明度,通過各種形式將招生報名、考試、體檢、填報志愿、錄取等各個環節的政策、標準、具體辦法以及招生計劃、分數線、錄取結果等予以公布,做到公開、公正、公平。
各級招生部門和學校要加強招生工作人員職業道德教育和紀律教育,堅決杜絕各種不正之風,對違反規定的,予以嚴肅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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