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運動會個人項目前3名,集體項目前3名主力隊員。
(2)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中學生運動會田徑,籃球、乒乓球、足球三大球聯賽,游泳、健美操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集體項目前3名主力隊員。
(3)獲得浙江省青少年科技創新大賽(發明、科技創新)個人項目一等獎者(發明、科技創新限3人及以下)和浙江省青少年信息學(計算機)競賽一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在2013年7月1日至6月5日期間獲得有效。證書上須蓋有相應一級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4)獲得教育部主辦的中學生藝術展演中學組獨唱、重唱(4人及以下)、戲劇曲藝(4人以下)、獨奏、協奏、齊奏(4人及以下)、獨舞、雙人舞、3人舞等現場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或一、二等獎者;獲得浙江省教育廳主辦的以上比賽個人項目前3名或一等獎者。
以上獲獎證書,在優惠加分時三年內有效,即初中教育階段獲得有效。證書上須蓋有相應一級教育行政部門印章。
3.下列獎次獲得者加10分:
在田徑、籃球、足球、排球、乒乓球、游泳、羽毛球和武術等八大類項目上,初中階段參加重大國際體育比賽(由世界及國際體育組織正式舉辦的各種體育單項比賽、錦標賽、綜合性比賽和運動會)以及由國家舉辦的全國性比賽(全國運動會、全國青少年運動會、全國中學生運動會、世界中學生體育比賽選拔賽以及全國競賽計劃中安排的各種全國性體育比賽)獲前6名的考生。
非八大類加分項目最高加分不超過5分,是否加分、具體加分項目和分值由各縣(市、區)自定。
4.其他由教育行政部門編號發文(如浙教體X號、臺教基X號等)的競賽同獎次者。
二、有關要求與說明
(一)烈士子女考生除提供《烈士證書》原件及復印件、證明“子女關系”的戶籍證明外,還需提供戶籍所在地縣級以上民政部門出具的烈士相關證明(包括烈士通知書文號、批準機關、批準時間和烈士子女撫恤金發放證明)。
(二)按照《浙江省教育廳、浙江省軍區政治部關于貫徹<軍人子女教育優待辦法>的實施意見》規定享受中考優待對象須向所在部隊提出申請,由所在部隊師以上(武警部隊團以上)政治機關予以認定并出具證明,報各縣(市、區)教育局,由教育局會同軍分區(人武部)、民政局聯合審定。
(三)少數民族考生需持居民身份證原件、居民戶口簿復印件到報名所在地的縣(市、區)民族工作部門復核認定備案。
(四)“三僑生”需填寫《臺州市中考“三僑生”身份審核表》,按要求辦理。
(五)臺灣省籍考生,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