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制定《定額管理實施辦法》的背景和意義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前,《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發布〈全文廢止失效的稅收規范性文件目錄〉的公告》(貴州省國家稅務局 貴州省地方稅務局2018年第9號公告),將原國稅下發的《貴州省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國家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黔國稅發〔2007〕57號)、原地稅下發的《貴州省地方稅務局關于印發〈貴州省地方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的通知》(黔地稅發〔2007〕65號)全文廢止。
國稅地稅征管體制改革后,為深入貫徹落實國家稅務總局深化“放管服”工作要求,進一步規范和加強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以下簡稱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公平稅負,保護個體工商戶合法權益,促進個體經濟健康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實施細則、《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16號發布,第44號修正)、《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個體工商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有關問題的通知》(國稅發〔2006〕183號)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修訂個體工商戶定額信息采集相關文書的公告》(國家稅務總局公告2018年第36號),結合我省的實際,修訂《國家稅務總局貴州省稅務局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實施辦法》(以下簡稱《定額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定額核定的程序及方法、申報征收管理等事項。
二、《定額管理實施辦法》的主要內容《定額管理實施辦法》明確定期定額征收概念、適用納稅人、定額核定方法及程序、申報征收管理等事項,并按照《個體工商戶稅收定期定額征收管理辦法》的要求明確了以下事項:
(一)典型調查比例
1.同一行業、區域定期定額戶總戶數的5%。
2.稅務機關對同一行業、區域按5%計算的典型調查戶數不足10戶的,應選擇不低于10戶的定期定額戶進行典型調查。
3.稅務機關對同一行業、區域內的定期定額戶數不足10戶的,應全部進行調查。
(二)明確我省定額執行期為一年。
(三)明確我省定期定額戶當期發生的經營額超過定額30%的,應當在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申報期限內向主管稅務機關進行申報并繳清稅款。
(四)明確我省定期定額戶的經營額連續兩個納稅期限超過或低于稅務機關核定的定額,應當提請主管稅務機關重新核定定額。
三、執行時間
按《稅務規范性文件制定管理辦法》(國家稅務總局令第41號公布,國家稅務總局令第50號修改)第十四條第三款的規定,《定額管理實施辦法》自2021年6月1日起施行。
個體戶一般為增值稅的小規模納稅人,納稅辦法由稅務確定。
一、查賬征收。
1、按營業收入交5%的營業稅。
2、附加稅費。
城建稅按繳納的營業稅的7%繳納,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3%繳納,地方教育費附加按繳納的營業稅的1%繳納,按個體工商戶經營所得繳納個人所得稅,實行5%-35%的的超額累進稅率
二、個體工商戶納稅標準
1、銷售商品的繳納3%增值稅,提供服務的繳納5%營業稅。
2、同時按繳納的增值稅和營業稅之和繳納城建稅、教育費附加。
3、還有就是繳納2%左右的個人所得稅。
4、如果月收入在5000元以下的,是免征增值稅或營業稅,城建稅、教育費附加也免征。
三、核定征收的稅務部門對個體工商戶一般都實行定期定額辦法執行,也就是按區域、地段、面積、設備等核定給你一個月應繳納稅款的額度。
開具發票金額小于定額的,按定額繳納稅收,開具發票超過定額的,超過部分按規定補繳稅款。
如果達不到增值稅起征點的(月銷售額5000-20000元,各省有所不同),可以免征增值稅、城建稅和教育費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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