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標準:
失業保險金按上海最低工資標準的80%,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按月發放。省人民政府可以根據國家規定和本省實際情況作適當調整,但不得高于上海最低工資標準或者低于上海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標準。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條件:
1、按照規定參加失業保險,所在單位和本人已按照規定履行繳費義務滿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即失業人員不愿意中斷就業,但因本人無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斷就業。勞動保障部發布的《失業保險金申領發放辦法》對哪些情形屬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作了規定,主要包括:終止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職工被用人單位開除、除名和辭退的,用人單位違法或違反勞動合同導致職工辭職。出現上述情形造成職工失業的,職工有權申領失業保險金。
3、已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辦理失業登記是為了掌握失業人員的基本情況,確認其資格。須有求職要求,是考慮到失業保險的一個重要功能是促進失業人員再就業。這是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一個前提,也是失業人員應盡的義務。。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流程:
1、用人單位應及時為失業人員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書面告知其按照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人員的名單、檔案等資料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合同之日起7日內,報管理其失業保險的經辦機構備案。
2、失業人員自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證明送達之日起60日內,到經辦機構登記申領失業保險金。
3、失業保險經辦機構在接到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申請之日起7日內,核定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并從確認后的次月起發放失業保險金,同時提供其他保險待遇。
上海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
1、每繳費滿一年,可享受2個月的失業保險金,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2、失業人員重新就業再次失業的,繳費時間按重新就業后的繳費時間計算,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可以同前次失業應領取而尚未領取的失業保險金的期限合并計算,但最長不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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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失業保險金申領工作流程
辦理期限:10個工作日。
辦理地點:華陽鎮寧杭南路107號句容市人力資源市場二樓就業大廳9號窗。
聯系電話:0511?87261048。
辦理依據:《江蘇省失業保險規定》。
(一)辦理條件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按照規定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
2、在法定勞動年齡內非本人意愿中斷就業;
3、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且有求職要求。
(二)申報材料
1、失業職工失業前所在單位,應當及時為失業職工出具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的證明,告知其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權利,并將失業職工檔案材料由單位自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15日內移交市勞動就業管理中心,檔案材料包括:錄用與退工備案表、歷年簽訂的勞動合同、單位的解除勞動關系決定、參加失業保險及繳費情況等材料,并填寫《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兩份,加蓋公章。
2、失業職工與單位終止或解除勞動關系之日起60日內辦理失業保險金申領手續,辦理時需攜帶《失業保險待遇申領表》一式二份并貼二寸照片(單位簽署意見并蓋章)、本人身份證、《就業失業登記證》、農業銀行卡、醫療保險卡。
3、符合享受失業保險待遇條件的失業人員從事個體經營并且領取工商營業執照的,可以按照規定一次性領取失業保險金,不再享受其他失業保險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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