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山領取失業保險金必須同時具備下列條件:①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滿一年的;②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③已經進行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具體領取標準如下。
1.失業前用人單位和本人已經繳納失業保險費累計滿一年,或者不滿一年但本人有失業保險金領取期限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斷就業的;
3.已經辦理失業登記,并有求職要求的。
分月領取:
每個月能領多少失業保險金?
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標準為本市現行規定最低工資標準x90%,中山市最低工資標準調整后,失業人員每月可領取失業金:1900元x90%=1710元/月,比原來多領162元。
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于一次性失業保險金計發標準的通知》的規定,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標準從2021年12月起同步調整。
一次性領取:
(一)失業人員失業保險繳費年限滿12個月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參保每增加12個月,其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相應增加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最多可申領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乘以24的乘積;參保繳費不足12個月的部分,不計發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二)失業人員前次失業有尚未領取失業保險金期限的,該部分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按照尚未領取期限的月數乘以60%再乘以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計發。
(三)失業人員在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當月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為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失業人員年齡距離本人法定退休年齡當月不滿24個月的(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其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的計發按本條第(一)款規定執行,但最多不得超過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所剩月數(含申領當月和法定退休年齡當月)與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的90%的乘積。
(四)失業人員雖未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已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不得申領一次性失業保險金。
(五)失業人員按本條規定計發的一次性失業保險金少于按本人失業前12個月平均繳費工資40%乘以繳費年限的,可補足相應差額,但一次性失業保險金總額不得超過其本人失業保險關系所在地級以上市月最低工資標準90%乘以24的乘積。
1、被保險人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根據其失業前累計繳費時間確定:累計繳費時間1年以上不滿2年,可以領取3個月失業保險金。
2、累計繳費時間2年以上不滿3年,可以領取6個月失業保險金。
3、累計繳費時間3年以上不滿4年,可以領取9個月失業保險金。
4、累計繳費時間4年以上不滿5年,可以領取12個月失業保險金。
5、累計繳費時間5年以上的,其超過5年的部分,按照每滿一年增發一個月失業保險金的辦法計算,確定增發的月數。
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期限最長不得超過24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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