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在上級人民政府領導下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的指導下,負責做好轄區內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網絡化服務協作的各項工作。
第十八條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采取措施,保障流動人口與戶籍地人口享有同等的宣傳教育、技術服務、優生優育、生殖健康、獎勵優待、便民維權等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實現計劃生育基本公共服務均等化。
第十九條醫療、保健機構為流動人口提供住院分娩保健服務時,應當協助查驗生育證明,落實出生實名登記制度,將生育信息情況報送所在地衛生行政部門,由衛生行政部門及時通報同級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
第二十條縣級以上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應當創新流動人口維權服務工作,通過便民服務大廳、上門服務等方式,提供便捷服務,暢通訴求渠道,維護流動人口合法權益。
第二十一條流動人口用人單位應當接受所在地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鄉(鎮)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的指導、監督和檢查,做好下列工作:
(一)協助開展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宣傳教育和技術服務等工作;
(二)協助采集流動人口婚育信息;
(三)依法落實流動人口計劃生育獎勵優待政策。
第二十二條房屋租賃中介機構、房屋出租(借)人和物業服務企業等有關組織和個人,在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了解流動人口計劃生育情況時,應當如實提供并協助采集相關信息。
第二十三條各級人民政府和政府有關部門以及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及其工作人員,應當對涉及國家秘密、公民隱私的流動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第二十四條違反法律、法規規定生育子女的流動人口的社會撫養費征收,按照國家和省有關規定執行。
流動人口現居住地或者戶籍所在地的縣級人民政府人口和計劃生育部門在征收流動人口社會撫養費,調查核實生育行為和收入情況時,應當相互協助。
流動人口在一地已經被征收社會撫養費的,在另一地不因同一事實再次被征收。
第二十五條鄉(鎮)人民政府或者街道辦事處在流動人口計劃生育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分別由鄉(鎮)人民政府的上級人民政府或者設立街道辦事處的人民政府責令改正,通報批評;情節嚴重的,對主要負責人、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給予記過或者記大過處分:
(一)未依照本規定為流動人口出具計劃生育證明材料,出具虛假計劃生育證明材料,或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