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實行綜合管理及以居住地管理為主的管理體制。
上級人民政府對下級人民政府,各級人民政府對所屬有關部門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目標管理責任制。
第六條各級人民政府應當采取宣傳教育、科學技術、綜合服務、獎勵扶助、社會保障、提高婦女地位、促進婦女就業、消除性別歧視和增進公民健康等措施,開展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
第七條各級人民政府及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工作人員在推行計劃生育工作中應當依法辦事,文明執法,維護公民的合法權益。
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人員依法履行職責受法律保護。
第八條各級人民政府及有關部門和單位對在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中作出顯著成績的組織、個人以及在實行計劃生育中作出貢獻的公民,給予表彰和獎勵。
第二章人口發展規劃的制定與實施
第九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當依據人口與經濟、社會發展需要會同發展計劃部門制訂本行政區域的人口發展規劃,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計劃。
第十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應根據人口發展規劃,制訂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報本級人民政府批準。
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應當規定控制人口數量、提高人口素質、改善人口結構、加強生殖保健、保障經費投入、落實計劃生育獎勵和社會保障等措施,以及有關部門、單位、村民委員會和居民委員會綜合管理人口和計劃生育的職責。
第十一條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由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負責組織實施。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組織實施的具體工作。
鄉鎮人民政府和街道辦事處在本轄區內負責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實施方案。其人口和計劃生育工作機構負責日常工作。
第十二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制定與人口有關的經濟和社會發展政策時,應當有利于計劃生育工作,并征求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的意見。
第十三條市和區縣(自治縣)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按照規定落實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職責。人口和計劃生育行政部門負責人口和計劃生育綜合管理的指導、協調和監督工作。
第十四條村民委員會、居民委員會實行人口和計劃生育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