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各種原因單位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未及時繳納社會保險費,須辦理單位從業人員、個體工商戶業主及其幫工、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從業人員補繳社會保險費手續的,應到單位、個體工商戶、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參保所在地區(縣)社保中心辦理相關手續。(非正規就業勞動組織由所在地開業服務機構代為申報。)
申辦單位和個人須帶好以下申請材料:
1、《單位招用從業人員名冊》(已辦招(錄)用備案手續的無需攜帶)或勞動合同復印件,如補繳1997年底前的社會保險費,還需攜帶補繳年度該人員工資發放的憑證復印件;
2、經勞動仲裁、勞動監察、法院調解或裁決補繳社會保險費的,只需攜帶《仲裁調解書》或《仲裁裁決書》、《限期整改指令書》、法院調解書或法院裁決書等;
3、農村合同制人員,還需攜帶該人員的《勞動手冊》復印件。
材料復印件需加蓋公章。
1、填報《社會保險人員補繳申報表》,一式兩份并加蓋公章;
2、補繳期間的職工勞動合同原件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3、補繳期間的職工原始工資表及加蓋公章的復印件;
4、補繳期間含工資發放情況的原始會計憑證(裝訂成冊)。
需要補繳的費用=繳費基數繳費比例+滯納金+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