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用人單位按其職工月工資總額的8%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職工按其月工資總額的2%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由用人單位從其工資中代扣代繳。
(2)職工醫保的繳費基數,不得低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最高不超過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00%(最高和最低繳費基數每年7月1日調整)。工資總額難以確定的,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為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無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未在用人單位參加職工醫保的非全日制從業人員以及其他靈活就業人員以福州市上年度城鎮單位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的70%為繳費基數,按10%比例由個人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4)7月1日至2017年6月30日,職工醫保繳費基數最低不得低于3644.55元,最高不超過15619.50元;靈活就業人員參加職工醫保月繳費金額為364.46元;退休人員達不到規定的職工醫保繳費年限,月補繳金額為312.39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