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招生學校必須按照全市統一要求和時間節點有序開展“提前招生錄取”工作,不得超前招生,不得干擾正常的教育教學秩序。校長是學校招生工作的第一責任人,如出現違紀違規問題,按照本市中招監察有關規定處理。
(二)統一招生錄取工作
1.“零志愿”招生
(1)“零志愿”招生由各區縣招考機構根據市統一劃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在招生錄取工作日程表(見附件1)規定的時間內,按照“零志愿”計劃、考生的志愿和錄取總分,按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2)上海市回民中學優先錄取少數民族學生;上海市久隆模范中學只錄取來自貧困家庭的優秀學生。
2.“名額分配志愿”招生
(1)“名額分配”招生計劃由區縣教育局嚴格按照本區縣各初中學校具有中招報名資格的本校在籍且在讀應屆初三學生數的比例,將本區縣管轄的市實驗性示范性高中“名額分配”招生計劃數,均衡分配到本區縣各有關初中學校。
(2)全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結束后,由區縣招考機構根據市統一劃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按照“名額分配”計劃、考生的志愿和錄取總分,按1:1的比例從高分到低分進行投檔、錄取。
3.“一至十五志愿”招生
(1)“一至十五志愿”招生按考生錄取總分和志愿順序,按1:1的比例依次投檔,從高分到低分擇優錄取。
(2)經市教委統籌,部分區縣的高中可劃出一部分招生計劃,面向外區縣招生(不列入“零志愿”招生計劃)。上海市回民中學在“一至十五志愿”中也可面向外區縣招生,錄取控制分數線與該校在“零志愿”中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相同。
(3)在本市初中畢業統一學業考試成績公布后,民辦高中根據招生計劃,可參照本市公辦普通高中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等情況,自主確定學校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報學校所在區縣招考機構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學校實際招生人數和最低錄取分數線須一并公布)。
面向全市招生的民辦高中自主確定的最低投檔控制分數線,由區縣招考機構報市教育考試院中招辦備案后,向社會公布并實施。
(4)對按大類招生的中職學校,錄取時不分專業,考生被錄取后,由招生學校組織考生填報專業意向志愿,學校按招生總計劃和考生志愿進行專業分班。如果第一志愿專業意向未被錄取,學校可在校內其它專業中進行調劑。考生應仔細閱讀此類學校的招生專業和招生要求,慎重填報志愿。
(5)本市高中階段學校招收文藝特長生的具體要求仍按《上海市教育委員會關于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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