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1.政府按什么標準保障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的住房?
答:《退役士兵安置條例》第42條規定,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所需經費的標準,按照安置地縣(市)經濟適用住房平均價格和60平方米的建筑面積確定;沒有經濟適用住房的地區按照普通商品住房價格確定。中央財政按規定標準(目前是10萬元/人)給予補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財政解決。
102.政府為分散供養殘疾退役士兵購(建)房屋的產權歸誰?
答:歸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所有。
103.分散供養的殘疾退役士兵自己解決住房,政府給錢嗎?
答:給。對自行解決住房的,按照規定標準將購(建)房費用發給本人。
104.傷病殘士兵移交安置時可以領多少安置補助?
答:2009年7月3日之后移交地方政府安置的傷病殘士兵,可享受一次性安置補助費。具體標準是:被評為1級至4級殘疾等級的,每人一次性補助15000元;被評為5級至6級殘疾和因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每人一次性補助7500元。一次性安置補助費由部隊后勤財務部門發放。
105.殘疾士兵退役或者移交政府安置時殘疾撫恤金發放是如何規定的?
答:根據2007年7月31日民政部頒發的《傷殘撫恤管理辦法》,現役殘疾軍人轉業、退伍、離退休移交民政部門安置的,當年的撫恤金由部隊負責發給,安置地民政部門從翌年1月起按當地標準發給殘疾撫恤金。
106.殘疾退役士兵的殘疾撫恤金標準是多少?
答:在部隊評定殘疾等級后退出現役的殘疾退役士兵,依照《軍人撫恤優待條例》的規定享受殘疾撫恤金。根據不同殘疾等級和殘疾性質,享受相應撫恤待遇,新調整的標準見下表:
107.患精神病士兵退役后可以隨年度士兵退役直接返回安置地嗎?
答:不可以。在服役期間因患精神病評定殘疾等級和國家供養安置的義務兵和初級士官,按規定實行計劃退役移交安置,一般包括編制下達計劃、審查檔案、達成協議、人員交接等程序。患精神病經醫學鑒定為基本喪失工作能力的中級以上士官,作退休安置,按退休士官規定程序退役移交安置。
108.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政府安置后待遇保障有何規定?
答:患精神病義務兵和初級士官退役移交地方后,按《軍人撫恤優待條例》規定享受撫恤優待。因病情嚴重需要住院治療或獨身一人無直系親屬照顧需要看護的,送民政部門管理的精神病醫院。監護人領取殘疾撫恤金的,住院伙食費、服裝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領取建房補助經費的,住院床位費由監護人支付。監護人如放棄領取殘疾撫恤金、建房補助費等有關經費,可將經費撥給精神病醫院,用于患精神病退役士兵的生活、醫療保障。
109.在部隊已評殘士兵退役后的醫療怎么保障?
答:根據《軍人撫恤優待條例》、《一至六級殘疾軍人醫療保障辦法》等法規文件,1級至6級的殘疾退役士兵,按規定參加城鎮基本醫療保險,并在此基礎上享受殘疾軍人醫療補助。7級至10級的,因舊傷復發而產生的醫療費用,已經參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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