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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作出財產保全的決定的前提條件是:
1、保全的原因是一方當事人行為或其他原因,可能使仲裁裁決不能執行或難以執行;
2、作出保全決定的前提是仲裁當事人向仲裁委員會提出財產保全的申請,仲裁委員會對財產保全的申請不加審查而將申請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提交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可以責令申請人提供擔保,包括銀行擔保、保證人保證、現金實物的擔保,申請人不提供擔保的,駁回申請。
關于財產保全的范圍、措施和程序,仲裁法中沒有具體規定的,則適用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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