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仲裁調解是指在仲裁庭的主持下,在查清事實,分清責任的基礎上,促使當事人互諒互讓,自愿達成調解協(xié)議的活動。根據(jù)仲裁法第51條的規(guī)定:“仲裁庭在作出裁決前,可以先行調解。當事人自愿調解的,仲裁庭應當調解。調解不成的.應當及時作出裁決。”由此規(guī)定可看出,我國的仲裁調解實行仲裁庭先行調解和當事人自愿申請調解相結合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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