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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做好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二期(以下簡稱系統)的建設工作,保障系統長期、穩定、高效、安全運行,充分發揮系統的管理、服務和決策支撐作用,制定本規范。
第二條 系統是“教育服務與監管體系信息化建設”的重要組成部分,旨在為加強幼兒信息日常管理、機構動態監管和學前教育項目管理等提供數據服務,進一步推動學前教育管理信息化,促進學前教育事業科學發展。
第三條 系統所指學前教育機構的范圍為經當地教育行政部門審批,取得辦園許可證的各類幼兒園及小學附設幼兒園和學前班。
第四條 系統主要實現學前教育機構管理、幼兒學籍動態管理、幼兒園日常業務監管,以及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對學前教育項目資金使用和實施進展動態監測。
第五條 系統分為“兩級建設、五級應用”。“兩級建設”指在教育部和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部署系統!拔寮墤谩敝附逃俊⑹〖墶⒌厥屑、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前教育機構五級。
第六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級系統建設的組織領導,并確定技術支持單位。技術支持單位具體負責系統建設部署、日常維護和運行管理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
第七條 本規范適用于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技術支持單位、使用本系統的各類學前教育機構和相關單位。
第二章 組織機構與職責
第八條 教育部基礎教育二司負責系統建設部署和運行維護工作的組織領導,指導各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完成系統運行環境準備、部署運行、系統應用、項目管理、督導檢查等工作。
第九條 教育部教育管理信息中心承擔系統的技術支持工作,并對各地系統部署、運行維護、技術培訓等工作進行技術指導。具體職責是:
(一)負責系統開發和部署的規劃、組織、協調、指導。
(二)承擔教育部級系統運行環境的建設與維護等工作。
(三)檢查教育部級系統日常運行情況,診斷與排除系統軟硬件(包括操作系統、數據庫、中間件及應用軟件等)故障。
(四)負責指導地方各級系統性能優化、升級。
(五)承擔系統應用的技術培訓。
(六)承擔系統應用接口、拓展應用等方面的組織研發。
(七)按照國家有關網絡信息安全的要求,做好系統安全檢查和維護工作。
第十條 地方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地區系統建設部署和運行維護工作。具體職責是:
(一)根據國家要求和本地實際,制訂本級系統建設、部署方案和運行維護管理辦法,并組織實施。
(二)按照《全國學前教育管理信息系統部署實施技術要求》的要求,落實系統部署所需的場地、軟硬件設施設備。
(三)組織開展本級和下級系統相關人員的培訓。
(四)配備一定數量的專(兼)職人員,具體負責本級系統數據的更新和維護工作。
第十一條 地方各級技術支持單位承擔本級系統建設、部署和運行維護的技術支持和服務工作,負責本級系統安全。
第三章 數據產生與管理
第十二條 系統數據包括學前教育機構信息、幼兒信息、監管信息和學前教育項目信息等四類。數據的采集、更新與維護工作原則上由數據產生部門(單位)負責。數據產生部門(單位)對填報數據的真實性、準確性、完整性負完全責任。
第十三條 學前教育機構基礎信息由學前教育機構填報,包括機構基本信息、建筑信息、辦學條件信息等,有變化時應于1個月內更新,需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幼兒信息由學前教育機構負責更新,一般每年9月份錄入秋季入園幼兒信息,7月份為畢業幼兒進行畢業操作,8月份為在園幼兒升級。幼兒信息有變化時應于1個月內更新。存在爭議的問題學籍需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仲裁。
第十四條 學前教育機構監管信息的內容由地方教育行政部門具體規定。學前教育機構通過“異動申報”功能報送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或閱知,縣級教育行政部門一般應于5個工作日內處理。
第十五條 學前教育項目信息包括中央財政支持項目和各省自行安排的項目。教育部按中央財政獎補資金年度分配情況填報各省的中央資金。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負責本級項目管理相關信息的填報、審核和更新工作。
第十六條 數據更新與備份。
系統將于每月最后1天零時自動保存學前教育基礎數據匯總信息。學前教育機構應于每月25日前完成本機構相應數據的更新。地方教育行政部門應及時完成相應數據的審核更新。
學前教育項目數據每月最后1天零時系統自動保存。地方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應根據項目實際實施進展情況,每月及時更新相應數據。
第十七條 數據導出與應用。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可導出本級以下相關匯總數據,數據生成部門可導出本部門錄入的全面數據。
(二)省級教育行政部門可通過教育基礎信息數據庫管理與服務系統共享數據。
(三)地市、縣級教育行政部門和學前教育機構,可通過國家系統開放共享平臺,滿足個性化應用對系統數據的需求。
第十八條 數據安全。
(一)系統所有數據的使用均須按照用戶使用權限進行分配。用戶使用權限由本級教育行政部門劃分、制定,并報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備案。
(二)用戶身份通過密碼確認。密碼是錄入數據的責任依據。系統用戶必須嚴格保護密碼,不得隨意公開用戶名和密碼,密碼需定期修改。
(三)因工作需要將本人密碼借給他人使用的,必須事先經本級系統管理員同意并登記備案后方可借出,使用后原密碼須及時修改,以保持責任唯一。密碼所有者私自將密碼借給他人使用,一切責任由本人承擔。
(四)各省須按照信息系統等級保護三級要求,及國家其他相關信息安全規定,制定和落實系統安全措施,增強防病毒、防入侵等能力。
第十九條 保密責任。
(一)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學前教育機構對所獲取數據要建立嚴格的保密制度,嚴防學前教育相關信息外泄和濫用。
(二)系統所有數據須嚴格在規定范圍內使用,嚴禁泄露或挪作他用。違反有關規定的,要予以嚴肅處理。情節嚴重的,要依法追究相關人員責任。
第四章 運行維護與技術支持
第二十條 各級系統技術支持單位應配備必要數量的系統管理、運行維護和技術支持人員,明確崗位職責,負責本級系統軟硬件設備的維護管理,以及用戶服務與支持工作。
第二十一條 運行維護主要內容。
(一)硬件設備日常保養、定期保養、故障診斷與排除。
(二)網絡接入帶寬動態保障,域名和負載均衡配置維護。
(三)數據庫運行監控、日志清理和數據每日備份。
(四)學前教育系統應用服務器的日常運行監控。
(五)數據交換及打包前置機日常運行監控與異常處理。
(六)其他基礎支撐平臺軟件的日常運行維護、運行監控、故障診斷與排除。
(七)學前教育系統應用升級維護。
(八)系統安全監控。
第二十二條 加強系統應用和技術支持人員的逐級培訓,提高各級系統應用人員操作系統、利用系統開展業務管理、利用系統數據支持管理決策的能力,提高各級系統技術支持服務人員解決系統操作問題的能力。
第二十三條 完善系統應用與技術支持服務體系。依托各級學前教育業務部門和學前教育機構建立系統應用體系,明確責任單位和人員,負責系統應用工作。依托各級教育信息中心或教育信息技術部門建立系統技術支持服務體系,負責系統運維和技術支持服務工作。各級系統應用人員和技術支持服務人員可依托全國教育技術服務平臺逐級開展技術支持服務,及時解答用戶疑惑、溝通使用經驗。要根據當地基層用戶的使用習慣,通過設立熱線電話,建立技術支持服務群、郵件組等多種方式,加強技術支持服務。
第二十四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建立學前教育信息系統經費長效保障機制,把系統運行維護、人員培訓、技術支持服務等支出納入年度預算。
第二十五條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建立健全監督檢查制度,定期對系統的運行維護工作進行監督檢查,將系統的運行維護和使用情況作為相關部門和人員工作考核的重要內容,定期進行工作考核。
第五章 幼兒信息與學籍管理
第二十六條 幼兒檔案和學籍建立。
(一)幼兒初次入園辦理注冊手續后,學前教育機構應于1個月內為其新建幼兒檔案。幼兒檔案分為電子檔案和紙質檔案。電子檔案納入系統管理,紙質檔案由學前教育機構負責管理。學前教育機構不得以虛假信息建立幼兒檔案,不得重復建立幼兒檔案。
(二)幼兒信息經過機構審核與省內系統查重后,通過系統申請幼兒學籍號。幼兒學籍號生成規則同中小學生學籍生成辦法一致,以居民身份證號為基礎生成,一人一號。
(三)系統查重發現幼兒信息重復或學籍存在問題時,學前教育機構應及時進行相應處理,包括刪除、修改、佐證等。選擇佐證時,幼兒家長需向學前教育機構提交相關證明材料,報請上級教育行政部門審核仲裁。
(四)學前教育機構應先建立班級,再進行幼兒分班、調班、升級等操作。
第二十七條 幼兒信息與學籍變動。
(一)幼兒基本信息變更、轉班、升級、畢業、離園時,學前教育機構應實時維護系統中的有關信息。
(二)幼兒關鍵信息(姓名、性別、出生日期、身份證件類型、身份證件號)的修改,應由幼兒父母或其他監護人持相關證明文件原件及復印件向學前教育機構提出申請,由學前教育機構核準并予以變更。
(三)幼兒轉園或升學,轉入學前教育機構或學校應通過學前教育系統或中小學學籍系統辦理學籍轉接手續,轉出學前教育機構應予協辦。幼兒學籍轉接應于30個工作日完成。
(四)幼兒因重大事故發生傷亡時,學前教育機構應當憑相關證明在30個工作日內錄入意外離園信息,并注銷其學籍。
第二十八條 學前教育機構在讀的外籍幼兒和港澳臺幼兒學籍管理,參照本規范執行。
第二十九條 幼兒學籍管理和使用的具體規定,以及與中小學學籍管理信息系統銜接的具體辦法,由省級教育行政部門根據國家法律法規和當地實際統籌制定。
第六章 附則
成考錄取分數線是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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