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更新:2023-09-16 10:51:47 高考升學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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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試行)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提高教師培訓的針對性和實效性,根據《教育部教師工作司關于開展教師培訓學分管理試點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若干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若干規定》)精神,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中小學教師,是指全日制幼兒園、普通中小學校、特殊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含民辦,以下簡稱中小學校)的在職專任教師和校(園)長。

第三條 教師參加經條件審核通過的教師培訓機構舉辦的培訓、中小學校組織開展的校本研修取得的學分,及相應教育行政部門認定的學歷提升教育、教科研活動、承擔教師培養培訓和支教工作等轉換的學分,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教師參加未經條件審核的優質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也可納入本辦法管理范圍,但須事先報經所在學校同意。

第二章 學分的數量要求

第四條 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每5年為一個周期,周期內累計取得的培訓學分不得少于360學分。教師可自主安排學習進度,但每年取得的培訓學分不得少于24學分。

新錄用的教師,試用期內須參加不少于180學分的新任教師培訓,其中實踐培訓不少于80學分。新任教師培訓學分不列入教師周期培訓管理學分。

新任校(園)長須參加不少于300學分的任職資格培訓,其中集中培訓不少于90學分。新任校(園)長任職資格培訓學分可按50%計入教師周期培訓管理學分。

第五條 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學分可通過四種途徑獲得:自主選課、指令性培訓、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轉換等。其中自主選課為教師通過“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培訓管理平臺”(以下簡稱“培訓管理平臺”)自主選擇的培訓;指令性培訓為各級教育行政部門指定教師必須參加的特定項目培訓;校本研修為中小學校按照要求和自身教師隊伍發展需要,組織實施的培訓活動;其他形式轉換為教師學歷提升、參加教科研活動、承擔教師培養培訓和支教工作等,以及教師事先報經學校同意自主選擇參加未經條件審核的優質特色專業培訓機構的培訓。

第三章 學分的結構要求

第六條 依據教育部《中小學幼兒園教師專業標準(試行)》及教師專業成長規律,中小學教師類別分為:幼兒園教師、小學教師、中學教師、特殊教育學校教師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層次分為:初級培訓、中級培訓和高級培訓;培訓維度分為:專業理念與師德、專業知識、專業能力。

第七條 一個周期內,教師參加各類自主選課與指令性培訓不少于240學分,其中自主選課一般不得少于190學分;至少要參加一次基礎學分為90及以上的集中培訓;校本研修一般為120學分;其他形式轉換中,教科研活動轉換學分一般納入校本研修學分管理范圍,學歷提升、參加一個學期及以上縣域外支教工作、特級和正高職稱教師參與教師培養培訓工作轉換的學分,可納入校本研修學分管理范圍,也可納入自主選課范圍(必修要求學分除外);經審核認定的學分納入自主選課范圍。

第八條 《幼兒園教師分層培訓學分結構指南》、《小學教師分層培訓學分結構指南》、《中學教師分層培訓學分結構指南》(具體見附件,以下簡稱《學分結構指南》)為各類中小學教師周期內參加培訓規定了指導性要求,教師一般應根據所屬層次、類別及從教學科,按照《學分結構指南》建議的培訓維度和領域學分要求,在學校、幼兒園統籌規劃指導下,選擇參加培訓。參加培訓的教師若選擇跨層次、類別、學科及培訓維度、領域項目培訓,須事先報經所在學校同意。

第九條 教師培訓按修讀方式分為必修、限定選修和任意選修三類。必修學分為周期內教師根據有關規定必須修讀的課程(項目)取得的學分;限定選修學分為教師根據自身專業發展階段、類別和任教學科,選修限定領域內課程(項目)取得的學分;任意選修學分為教師根據自身專業發展需要自主選擇領域和課程(項目)取得的學分。

第十條 《學分結構指南》為一定時期內對教師培訓學分結構的具體規定,一般每5年修訂一次,但期間可根據教育和教師隊伍建設的需求進行微調。

第四章 學分計算辦法

第十一條 培訓學分是教師參加培訓的學習質量和數量的綜合計量單位:

培訓學分=計時學分✕課程(項目)系數✕考核成績系數

計時學分=基礎學分-請假折算學分

計時學分根據培訓時間折算,課程(項目)系數和考核成績系數根據課程(項目)性質及教師參訓考核成績的不同給予不同賦值。

第十二條 基礎學分與請假折算學分的確定,根據培訓課程(項目)實施時間確定基礎學分,一般每1學時計1學分,每天培訓不超過8學時。請假折算學分一般每1學時計1學分,教師參加培訓請假的有關規定按《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培訓質量管理規程(試行)》執行。

第十三條 課程(項目)系數的確定,不同層次和性質的課程(項目)系數,參照表1建議并報相應培訓管理部門批準執行。本表中未盡類別,由各地自行規定。

表1 不同層次和性質課程(項目)的系數規定

課程(項目)類別 建議課程(項目)系數

層級類別 省級及以上骨干教師指令性培訓 1.0?1.3

設區市骨干教師指令性培訓 1.0?1.2

縣(市、區)骨干教師指令性培訓 1.0?1.1

性質類別 一般自主選課類 1.0

職業道德與法規類 1.2

《學分結構指南》中“其他”領域類課程 0.5?0.8

網絡培訓 0.35

企業實踐 0.35

第十四條 考核成績系數的確定。教師培訓考核分優秀、合格、不合格三檔,對應的考核成績系數分別為1.2、1.0、0.0。

第十五條 課程(項目)系數實施分級認定制度。培訓課程(項目)限定在本行政區域范圍內的,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門負責組織認定;跨縣(市、區)的,由設區市教育局負責;跨設區市的,由省教育廳負責。各級教育行政部門在審核教師培訓課程(項目)時,須首先認定培訓學時和課程(項目)系數(或基礎學分),并在教師選課時公布。

第十六條 教師參與各類培訓及轉換學分采用最高限制計入辦法,自主選課和指令性培訓按實計入,但一個項目最多計180學分;網絡培訓最高計入50學分;到企業實踐最高計入120學分;參加“其他”類領域課程(項目)學習最多計入30學分。校本研修一般最高計入120學分,學校自我培訓質量高,經教育行政部門審核批準最高可計入150學分,同時相應減少自主選課或指令性培訓學分要求。特級和正高職稱教師、省級名師工作室主持人等承擔的教師培養培訓任務轉換的學分,每年最多計36學分;參加學歷提升教育取得學歷文憑后,最多可計180學分(不可跨周期)。具體認定細則由各地自行制定。

第十七條 教師參加一個學期及以上縣域外支教工作的,按每年120學分的標準折算計入,此學分不影響教師回原單位后參加培訓的權益,支教后教師可自主選擇是否參加其他培訓。

第五章 培訓考核與質量控制

第十八條 各類培訓課程(項目)和活動,都要建立細化的考核標準和可操作的實施辦法,將參與度、培訓紀律、作業完成、實際取得的培訓成效等情況納入考核標準,定性與定量相結合,考查與考試相結合,投入時間與實際成效相結合,真實反映受訓教師的學習態度、能力達標狀況和實際提升效果。

第十九條 按照“誰組織、誰負責”的原則組織和實施考核。自主選課與指令性培訓,由實施培訓的機構或部門負責;校本研修由教師所在學校負責;教科研活動由教科研部門或教育行政部門負責,學校(園)配合;到企業實踐由學校和企業共同負責。承擔教師培養培訓和支教工作等,由組織相關工作的部門、機構和學校共同負責。

第二十條 考核分為優秀、合格和不合格,其中優秀比例不超過25%。

第二十一條 參訓教師完成培訓學習任務、考核合格后方可獲得培訓學分。

第二十二條 中小學教師每年度及周期內取得的培訓學分及結構達到本辦法之規定,相應教師培訓考核視為合格。

第六章 學分的登記與確定

第二十三條 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采取信息化管理方式,通過“培訓管理平臺”,對全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進行登記、確定與管理。

第二十四條 教師培訓學分登記與確定,實施分級分類管理制度。

各類培訓機構實施的培訓課程(項目),在課程(項目)完成10個工作日內,由培訓機構負責將參訓教師培訓學時及考核成績錄入培訓管理平臺。

自主選課、指令性培訓等,僅需培訓機構、中小學校及相關部門將參訓教師的實際參訓學時和考核成績錄入培訓管理平臺,平臺自動按事先教育行政部門審核認定的課程(項目)系數和考核成績系數轉換為教師的培訓學分,按最高學分限制計入周期培訓學分。

校本研修、其他形式轉換的學分,由教師所在中小學校負責錄入培訓管理平臺,縣級及以上教育行政部門審核確定;參加教育行政部門特別指派的工作轉換的學分,由相應教育行政部門負責錄入培訓管理平臺。

各級教育行政部門依職權對其所轄教師培訓機構對轄區內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登記、審核確定等工作進行具體管理。學分登記時間為每年8月31日前。

第七章 組織與管理

第二十五條 省教育廳負責全省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制管理政策制定、指導監督及省級培訓的管理與實施工作,市、縣(市、區)教育行政部門負責轄區內中小學教師培訓學分制管理的具體實施工作,中小學負責對本校教師的選課指導、校本研修的實施與管理,以及涉及本校教師學分轉換類培訓、活動的管理。各類教師培訓機構要研究中小學教師專業成長規律,按照教師的類別、學段和培訓層次、維度、領域,系統開發遞進式培訓課程。

第二十六條 建立教師培訓工作分級考核制度。各級教育行政部門要將教師專業發展培訓情況列入相關工作的考核指標,將學校開展教師專業發展培訓情況列入學校發展性評價考核指標。學校要將教師參加培訓情況列入教師年度績效考核指標,并將考核結果作為教師聘用、聘任、晉級、評優、獎勵及教師資格定期注冊等的必要條件。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主要為對中小學教師專業發展培訓學分要求的規定,其他未盡的管理要求,按《若干規定》和《浙江省中小學教師培訓質量管理規程(試行)》執行。各地要根據本辦法制定相關實施操作細則。

第八章 附 則

第二十八條 各類中小學校校(園)長、特殊教育學校和中等職業學校教師培訓學分結構要求指南另行制定,學分制管理參照本辦法執行。

各類中小學教研員、教師培訓機構的在職專任教師培訓學分制管理辦法可參照本辦法執行,具體管理細則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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