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是建議增加教齡補貼,3-10元的教齡補貼將使老教師寒心。切實落實《計劃》中“對在鄉村學校長期從教的教師予以表彰”和“鼓勵”。
三是“國標”工資(包括崗位工資、10%工資和薪級工資)繼續由中央統籌,我們建議各項補貼、績效獎勵金由市(地級市)一級或更高級的教育主管部門來統籌,確保同一地區(地級市)之內統一等量,有利于實現教育資源的優化配置和教育公平。
第二,降低職稱在工資中的權重。
切實落實《計劃》中“職稱(職務)評聘向鄉村學校傾斜”,如“總體比例向鄉村教師傾斜”;鄉村教師職稱考核中取消外語(課程)成績、論文等要求,注重師德、教學實踐;“城市中小學教師晉升高級教師職稱(職務),應有在鄉村學校或薄弱學校任教一年以上的經歷”等。
在此基礎上,建議降低職稱在工資中的權重。因為在實際工作中,工作量最大、投入最多的往往是職稱相對較低的年輕教師,調動起他們的積極性以及對鄉村教育的熱情,是鄉村教育事業可持續發展和解決教師老齡化的關鍵。而職稱工資所占權重過大,難以調動廣大青年教師的積極性,影響工作效率。
第三,真正實現教師的雙向流動。
一方面,建立鄉村教師向城鎮流動的常態化機制。作為鄉村教師個人發展的激勵機制,通過個人考核,或建立選拔機制,使教學優秀的鄉村教師有可能進入城市中心學校。
另一方面,建立城鎮教師向鄉村流動的常態化機制。本報告從《計劃》中歸納出三條流動機制。一是落實“縣管校聘”制度,并作為組織城市教師到鄉村學校任教的制度保障,重點引導優秀校長和骨干教師向鄉村學校流動。二是鼓勵有志青年投身鄉村教育事業,逐步形成“越往基層、越是艱苦,地位待遇越高”的激勵機制。三是采取有效措施鼓勵城鎮退休的特級教師、高級教師到鄉村學校支教講學。
第四,發揮“教代會”民主管理和監督作用。
應該發揮“教職工代表大會”的作用,切實落實教育部2011年第32號令《學校教職工代表大會規定》。根據調查,現在基層學校“教代會”名存實亡,甚至很多教師都不知道有這樣一個組織機構存在。因此建議切實發揮“教代會”的作用,對涉及教師利益的政策措施進行民主表決和監督,讓矛盾化解在基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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