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條例》是如何保護老年人的個人財產權益的?
《條例》第十六條第一款規定:“老年人對自己合法的收入、房產、承包田和其他財產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處分的權利”。子女或者其他親屬不得干涉老年人對其個人所有的財產依法行使上述權利。還規定“贍養人、扶養人不得因對其處分財產有異議而拒絕履行贍養、扶養義務。
《條例》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有獨立生活能力的成年子女或者其他親屬要求老年人給予經濟資助的,老年人有權拒絕。成年子女及其親屬不得因無收入、低收入或者其他理由,以竊取、騙取、強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財產權益。”
對日益凸顯的失能老年人護理問題,《條例》是如何規定的?
隨著我省人口老齡化進程的不斷加快,老年人口也呈現出高齡化趨勢,失能老人日益增多。全省失能老人已超過30萬人,占全省老年人口的7%。《條例》第二十三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建立老年人長期護理保障制度,對生活長期不能自理、經濟困難的老年人,根據其失能程度等情況給予護理補貼。”“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基本醫療保險范圍內逐步建立醫療照護保險制度。”我省已經實施了貧困居家失能老人護理補貼制度,還在長春市、吉林市、松原市等地開始試點醫療照護保險制度,正在構建失能老人長期護理制度保障體系。
《條例》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社會救助做出哪些制度性規定?
《條例》第二十四條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享受城鄉最低生活保障的老年人適當增發補助金;對符合條件的患病老年人實施醫療救助和困難群體重特大疾病醫療救助;對經濟困難的老年人給予養老服務補貼。”對經濟困難老年人的生活救助,通過覆蓋城鄉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來實施,采取“分類施保”政策,在原享受低保救助金基礎上,再適當增發救助金,使老年人獲得的救助金多于一般的低保對象。《條例》第二十六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實施住房救助,城鎮優先安排實物配租與租賃補貼,農村優先安排危舊房屋改造。第五十二條規定,對符合條件的老年人實施法律援助和司法救助。
老年人享受哪些社會優待?
享受社會優待是老年人的權利,優待老年人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也是社會文明與進步的重要體現,是黨和政府以及全社會對老年人的關愛。《條例》主要規定了以下幾個方面的優待:
(一)生活服務優待。如《條例》第四十四條規定:“商業、金融、供電、供水、供氣、供熱、電信等各類服務行業應當根據行業特點,為老年人提供優先、便利服務。”
(二)交通出行優待。如《條例》第四十五條規定:“火車站、公路客運站、機場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優先購票、檢票等優待服務,并設置一定數量具有明顯標志的老年人候車(機)座位。”第四十六條中規定:“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費乘坐城市公共汽(電)車、輕軌客車、地鐵客車等公共交通工具,鼓勵有條件的城市對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乘坐市內公共交通工具實行費用減免”。
(三)健身活動優待。如《條例》第四十七條規定:“需要收取費用的公共體育設施管理單位,應當根據設施的功能、特點為老年人健身活動提供減免費用優待。”
(四)文化休閑優待。如《條例》第四十八條規定:“收費公園、園林、景區、文物建筑以及遺址類博物館應當對六十五周歲以上的老年人免收門票,未滿六十五周歲的老年人享受門票半價優惠”。
(五)衛生服務優待。如《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鼓勵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身體檢查和健康指導,開展健康管理服務。”
(六)籌資籌勞優待。如《條例》第五十條規定:“農村老年人不承擔興辦公益事業的籌勞義務。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分散供養的“五保”老年人以及七十周歲以上的老年人不承擔公益事業籌資義務。”
(七)殯葬服務優待。如《條例》第五十一條規定:“具有本省戶籍且享受城鄉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老年人去世,按照有關規定免收基本殯葬服務費用。”
(八)司法服務優待。如《條例》第五十二條規定:“老年人因養老、醫療、人身傷害等合法權益受到侵害提起訴訟,繳納訴訟費確有困難的,可以申請緩交、減交或者免交;需要獲得律師幫助但無力支付律師費用的,可依法獲得法律援助。對老年人提出的法律援助申請,應當簡化程序、優先辦理。”
《條例》第四十三條還授權規定:“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根據經濟社會發展情況和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制定優待老年人的辦法,并逐步提高優待水平。”
醫療機構應當為老年人提供哪些優待服務?
《條例》第四十九條規定:“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老年人就醫提供方便和優先服務,鼓勵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為轄區內常住老年人每年至少提供一次免費身體檢查和健康指導,開展健康管理服務。”提供方便是指為有需求的老年人在醫療衛生機構就醫時,應當免費提供擔架、推車、輪椅等扶助;優先服務是指老年人就醫,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提供優先掛號、檢查、診治、取藥等服務,并有提供優待服務的提示。“鼓勵減免老年人普通門診掛號費和貧困老年人診療費”是提倡性規定,醫療衛生機構可根據實際自主決定。基層醫療衛生機構應當按照規定的檢查項目,每年為轄區內常住老年人提供一次免費身體檢查,依據檢查結果給予健康指導服務。
對不履行保障老年人權益職責行為的責任追究?
保障老年人權益是全社會的共同責任,國家機關、社會團體、企業事業單位和其他組織應當按照各自職責,做好老年人權益保障工作,不履職盡責要依法追究責任。《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對不履行保護老年人合法權益職責的部門或者組織,其上級主管部門應當給予批評教育,責令改正。國家工作人員違法失職,致使老年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由其所在單位、上級機關責令改正,或者依法給予處分;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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