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在按實際投資金額標準入戶或按實際納稅額標準入戶中,當事人只能選擇其中一個標準辦理落戶。
依照本條規定屬企業骨干員工戶口遷入本市的,還應符合以下條件:
1、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一條第一款規定,但年齡相應放寬5周歲;
2、具有合法固定住所;
3、必須在企業服務滿3年,并已繳交社會養老保險,且繼續簽訂5年以上、由勞動保障部門認可的勞動合同。
第四條本市個人投資的企業可按照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遷入投資人直系親屬或企業骨干的戶口。
第五條依照《規定》第十三條的規定,符合本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件的申請人,憑工商登記注冊的營業執照和近期會計師事務所的驗資報告或稅務部門的納稅額確認證明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其落戶地為企業注冊所在地或申請人合法固定住所所在地。
第六條外商、華僑和港澳臺同胞在本實施細則施行后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捐贈額每達到100萬元人民幣,分別憑市僑務部門、市臺務部門出具的捐贈認定書,可為其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國內親屬辦理1人的落戶手續。
國內個人在本市捐贈興辦公益事業的,可參照上述條件,憑受贈單位主管部門出具的認定書,可辦理本人或其國內親屬的落戶手續。
第三章駐廈辦事機構落戶的準入條件
第七條中央各部門、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10人;省內外各地、市級人民政府辦事處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中央所屬企事業單位、國內大中型企事業單位在本市設立的辦事機構辦理戶口遷入人數不超過7人。申請入戶的人員應符合以下條件,并由市經發部門確認后,可到公安部門辦理落戶手續:
(一)具有高級職稱(含高級技師),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0年以上;具有中級職稱(含技師)或文化程度為大學(大專),年齡距法定退休年齡15年以上;
(二)有合法固定住所。
第四章購房落戶的準入條件
第八條依照《規定》第十四條的規定,凡在開元區、思明區、湖里區內購買2003年4月25日之后(不含當日)取得建筑主體工程施工許可證的商品住房,其成套商品住房建筑面積在150平方米以上(含150平方米)的
天津落戶條件新規定解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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