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 為規范我校本科生招生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教育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高等教育法》等相關法律、法規以及教育部有關規定,結合我校實際情況,制定本章程。

第二條 我校全稱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國標代碼為10520),是教育部直屬全日制普通高等學校,2017年入選首批世界一流大學和一流學科(簡稱“雙一流”)建設高校及建設學科名單。
第三條 學校分南湖和首義兩個校區。南湖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湖大道182號,郵編430073;首義校區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武昌區武珞路114號,郵編430064。
第四條 我校招生工作將全面貫徹教育部有關文件精神,本著公、公正、公開的原則,綜合考量學生德、智、體、美、勞,擇優錄取。
第五條 我校普通本科招生包括參加普通高等學校招生入學考試(簡稱普通高考)的學生和華僑及港、澳、臺地區學生。其中特殊類型招生形式主要有:藝術類學生(含中韓合作辦學項目)、公安類學生、高水運動隊學生、國家專項計劃學生、高校專項計劃學生、少數民族預科班學生、內地西藏班和新疆高中班學生。高水運動隊2020年暫停招生。
第六條 學生完成本專業(類)培養方案規定的全部教學內容,符合畢業條件,頒發學校名稱為中南財經政法大學的學歷證書,證書種類為普通高等教育畢業證書。符合學位授予條件的,授予相應學科學士學位證書。
第二章組織機構及其職責
第七條 學校普通本科招生工作領導小組負責制定招生政策、確定招生計劃,討論決定招生重大事宜。
第八條 學校招生工作辦公室是組織和實施普通本科招生工作的常設機構,具體負責學校普通本科招生的日常工作。
第九條 學校本科招生工作接受紀委(監察)部門、新聞媒體、考生及其家長以及社會各界的監督。
第三章招生計劃
第十條 我校在教育部核定的年度招生規模內,根據國家經濟社會發展的需要,結合自身辦學條件、畢業生就業情況和各省(區、市)的考生人數和生源質量以及歷年招生計劃等因素,科學、合理地編制招生來源計劃。
第十一條 按照教育部的有關規定,預留當年招生計劃不超過本校本科招生計劃總數的1%,用于調節各省(區、市)統考上線考生生源的不衡。
第十二條 我校在各省(區、市)的招生計劃、考試科目和各專業(類)相關報考要求,由各省級招生考試機構向社會公布。
第四章錄取規則
第十三條 學校的招生錄取工作在教育部領導下,在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統一組織下進行,嚴格按照教育部規定的“學校負責,招辦監督”的原則實施錄取工作。
第十四條 報考我校的普通學生必須參加全國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統一考試,有選考科目的省(區、市),選考科目以我校報送省(區、市)級招生考試部門并經公示的選考科目為準,當地省(區、市)級招生考試部門有明確規定的除外。其中我校在江蘇省普通類專業、高校專項計劃招生考生的選考科目等級均為AB。
第十五條 藝術類(含中韓合作辦學項目)考生必須參加所在省級招生考試機構組織省級統考并達到合格要求。
第十六條 按照教育部有關特殊類型招生工作要求制定高校專項計劃考生的考核和遴選辦法,具體要求以當年招生簡章為準。華僑、港澳臺地區學生按照當年國家及我校相關政策執行。
第十七條 學校公安類專業為提前錄取批次,執行普通本科第一批次錄取控制分數線或特殊類型招生控制線;藝術類(含中韓合作辦學項目)專業為提前錄取批次,高校專項計劃招生、國家專項計劃定向招收貧困地區學生在規定的批次錄取,其他專業(類)均為本科第一批錄取批次。
第十八條 學校根據各省(區、市)生源情況和招生計劃確定調檔比例。對于實行順序志愿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20%以內;對于實行行志愿的批次,調檔比例原則上控制在105%以內;根據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高考改革方案,我校在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的調檔比例為1:1。
高校專項計劃考生的招生計劃及調檔名單由學校向考生所在省級招辦另行提供。
第十九條 對于按照教育部及各省(區、市)確定的政策性加分,我校認可當地招生考試機構規定的面向全國高校招生有效的加分項目和分值,但最高加分不得超過20分。學校不另外制定加分政策。錄取時,以考生所在省級招辦投檔分數(含政策性加分)為準。該加分政策不適用于不做分省計劃的招生類型。
第二十條 獲得我校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等資格的考生,需在各省級招生部門規定的批次填報我校,方能享受學校提供的相關優惠政策。
第二十一條 確定考生錄取專業時,實行分數優先的辦法。投檔分數相同時,考生高考文化成績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下同)高者優先分配專業;高考文化成績總分也相同時,專業相關科目成績高者優先分配專業,專業相關科目理工類為數學+綜合,文史類為語文+綜合;專業相關科目成績仍相同時則使用預留計劃予以錄取。
投檔分數達到錄取要求的考生,其所填報的專業志愿都無法滿足時,若服從專業調劑,則根據考生成績調劑到其他專業錄取;若不服從專業調劑,作退檔處理。
江蘇省普通類考生的專業安排規則采用先分數后等級的辦法。投檔成績相同時,理工類考生依次比較高考文化成績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數學、語文、外語單科成績,文史類考生依次比較高考文化成績總分(不含政策性加分)、語文、外語、數學單科成績;總分及單科成績都相同時,比較選測科目中最高等級;最高等級也相同時,比較次高等級。等級高者優先分配專業。
上海市、浙江省、北京市、天津市、山東省、海南省高考綜合改革省份考生錄取依照當年該省(市)關于普通高校招生錄取工作的相關文件執行。
我校在內蒙古自治區實行“招生計劃1:1范圍內按專業志愿排隊錄取”的原則。
第二十二條 外國語言文學類專業(含英語、商務英語、英語(翻譯方向)、日語、俄語、法語)只招收本語種和英語語種考生。
第二十三條 公安類各專業按照各省投檔規則擇優錄取。無公安類專業志愿的考生(含服從調劑院校志愿),學校一律不予錄取。學校不組織公安類專業考生進行體能測試和面試,但考生的報考條件、學生政治品德考核要求、學生身體狀況要求以及男女生比例,必須符合“教育部高校學生司、司法部法規教育司《關于印發<中國政法大學西南政法大學 中南財經政法大學 華東政法學院 西北政法學院和中央司法警官學院提前錄取專業招生辦法>的通知》(教學司〔2003〕16號)的相關規定”。
第二十四條 藝術類“數字媒體藝術”專業、中韓合作辦學項目“視覺傳達設計”和“電影學”專業考生的具體錄取辦法按學校藝術類招生簡章的規定執行。
藝術類“數字媒體藝術”、中韓合作辦學項目“視覺傳達設計”兩個專業均有招生計劃的省(區、市),考生分開排名,按照綜合投檔成績從高到低擇優錄取。
第二十五條 高校專項計劃招生等特殊類型招生項目的錄取辦法,依據學校2020年公布的相關招生簡章執行。
第二十六條 少數民族預科生、內地西藏班學生、內地新疆高中班學生按照教育部規定的政策錄取。
少數民族預科班的錄取人數按預科當年公布的招生計劃執行。其高考文化成績不得低于我校在有關省、自治區、直轄市本科相應批次提檔分數線下80分。預科生在預科培養期間不分專業。預科培養結束,經考核合格,轉入本科階段學習。學校根據學生志愿,結合預科培養期間的成績和人才培養的需要確定專業。
第二十七條 經濟管理試驗班(文瀾學院)要求考生第一專業志愿填報,經濟管理試驗班不接收調劑考生,不符合錄取規則的不予錄取。
第二十八條 對于生源不足的專業進行征集志愿錄取。志愿征集結束后若符合要求的生源不足時,我校可將招生計劃調整到其他生源充足的省(區、市)進行錄取。
第二十九條 學校對考生的政治品德考核執行教育部有關文件。
第三十條 學校對考生身體狀況要求執行教育部、衛生部、中國殘疾人聯合會印發的《普通高等學校招生體檢工作指導意見》(教學〔2003〕3號)及相關補充規定。
第三十一條 按照有關文件精神和專業培養要求,公安類專業男女生計劃在各省份分別下達,其他專業無男女限制。
第三十二條 學校錄取結果經各省(區、市)招生主管部門審批同意后,將及時在學校本科招生網、“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本科招生”公眾號上公布。
第三十三條 我校不委托任何中介機構或個人進行招生錄取工作,不收取國家規定外的任何費用。對以我校名義進行非法招生宣傳等活動的中介機構或個人,我校保留追究其責任的權利。
第五章收費標準及其他
第三十四條 根據國家規定,學生入學須繳納學費、住宿費等。收費標準以2020年湖北省級物價部門核定的為準。
第三十五條 學校建立了完善的家庭經濟困難學生資助體系,通過國家獎學金、國家勵志獎學金、人民獎學金、國家助學金、國家助學貸款、勤工助學、臨時困難補助以及各種社會資助等方式,幫助家庭經濟困難的學生順利完成學業。
第三十六條 新生須在規定時間內持錄取通知書等相關材料到學校辦理入學手續。無故逾期兩周不報到者,取消其入學資格,并將有關情況向生源所在省(市、區)招生主管部門通報。
第三十七條 新生入學后,學校在三個月內進行資格復查,藝術類考生(含中韓合作辦學專業)進行專業復查。復查不合格者,學校將根據國家有關規定予以處理。凡發現有弄虛作假者,一經查實,取消其入學資格或學籍,退回其戶籍所在地。
第三十八條 聯系方式
通信地址:湖北省武漢市東湖新技術開發區南湖大道182號
郵政編碼:430073
招生咨詢電話:(027)88387338、88386178、88386189
微信公眾號: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本科招生
監督郵箱:zsb@zuel.edu.cn
學校網址:http://www.zuel.edu.cn
第六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 本章程由中南財經政法大學招生辦公室負責解釋。
第四十條 本章程自公布日起生效。學校原有的有關招生工作的文件、規定、簡章與本章程相沖突時,以本章程為準。
如教育部門對本科招生政策有調整,則按教育部門最新文件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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